附件1: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20 年 委借字 第 号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绍普 地址 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838号 邮编: 2368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 ),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 1第二章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于委托贷款发放之日前 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
第十条 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首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 天通知担保人,并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后,方可签订展期协议。
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但收回的款项需通过其在受托方开设的账户核算。
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开户行:
- 3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处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提前还款 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 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 5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组成。与本合同有关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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