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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的

通 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 2006年1月13日

河南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重要职责,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有关专业教师、其他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持学校稳定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考核和奖评、提职晋级、待遇依据本条例。

第二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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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有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气质良好。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外语通过国家四级。 (六)专兼职辅导员均应是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三观”教育。 落实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对学生进行民主精神、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关心时事,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专职辅导员一般还应从事形势政策、思想政治理论、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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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新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围绕建设一支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学生干部队伍,负责各方面、各层次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指导年级、班组、宿舍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做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得力助手,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毕业生教育、学生活动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协助学校教务部门和学院抓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九条 深入学生,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典型、树正气、反对不良行为,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理学生中的奖惩事宜,并坚持在全面教育、正面疏导的方针下,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十条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食堂精神文明建设,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健康自律的人。

第十一条 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团日活动;经常参加学生的党团和班会活动,并时刻注重研究教育对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党员辅导员协助党支部、团组织指导所负责—4—

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 关心学生生活,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举办素质教育及心理辅导讲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学生的学年鉴定及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工作;负责就业信息收集、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服务;负责学生的“奖、贷、勤、补、减、免”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记好辅导员工作日志,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每学年发表一篇论文。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和本单位召集的工作会、学生工作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并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队伍根据《河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秀,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建设,具体职数总体上按专职辅导员:学生=1:200设置,为保证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一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200的要按200人配备专职辅导员, 多于200人者可配备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一人一职配备,兼职辅导员按两人一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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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专业教师中选聘,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担任过辅导员工作,并且考核合格者,相同条件下优先;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党、政、团干部和在读党员研究生中选拔。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校内或重点大学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中招聘;也可从符合免试推荐校内硕士生、博士生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中选拔品学兼优者(数量为当年推荐指标的10%),按照2+2(3)制,保留入学资格两年,留校担任专职辅导员,第三年开始读研、读博,读书期间做兼职辅导员,毕业留校继续做专职辅导员的,读研、读博期间的学费按学校委托培养对待;被推荐免试研究生后参与支援西部建设计划的可采取1+2(3)+2(1)制,支援西部建设一年,第二年开始读研,读研期间做兼职辅导员,毕业后做专职辅导员至所管理学生毕业,学生毕业后鼓励这部分同志继续做专职辅导员;党员、做过学生干部、具有组织和协调能力、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博士生,自愿于在读期间和毕业以后做辅导员工作的,可享受我校委培学生待遇,并采取2(3)+4制,读研期间做兼职辅导员,毕业以后做4年专职辅导员;身份是专业教师、党、政、团干部的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工作优秀、个人自愿、工作需要的可以转为专职辅导员;其他身份为研究生、博士生的兼职辅导员,兼职期间辅导员工作合格、毕业后个人自愿、工作需要的可以留校做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分管学生工作的党—6—

委副书记和副校长负责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实施具体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学校年度核定的专、兼职辅导员职数制定年度调整辅导员队伍的计划,上报人事部门纳入全校人事计划。其中专职辅导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选拔,由主管书记、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辅导员招聘领导组组织进行;兼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考察确定,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骨干辅导员培训班,学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新任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适时安排辅导员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积极争取省教育厅辅导员国家留学基金地方项目,有计划地选派骨干人员出国进修。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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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建立健全信息工作队伍,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志。

(三)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四)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听所带年级的专业课,听取任课教师和导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院党委(党总支)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六)档案制:完整建立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完整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和本院用人单位档案等。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管理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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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学校成立专门的辅导员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也可以纳入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专业系列进行评聘。

第二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在晋升专业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第二十九条 兼职辅导员带满100名左右的学生,考核合格,减免1/2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适当补贴,标准为1元/生·月·人,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专业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三十一条 每年从具有学士学位的优秀专职辅导员中推荐一定名额参加本校的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并由学校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辅导员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且考评优秀者可报名申请,经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推荐,由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审定。

第三十二条 为给辅导员政治理论学习提供有利条件,各学院有关学习资料的订阅应照顾辅导员的工作需要。发至学院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及时向他们传达。为辅导员创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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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获取信息及开展网上思想教育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列席有关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党总支)或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可转岗为专职辅导员;也可从事专业教学或党政工团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连任或从事其他工作。

(一)适合并自愿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专职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即参加辅导员专业职称评定,成为思想教育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在辅导员队伍内发展自己。

(二)适合并自愿从事党政工团工作的,可优先安排到校、院党政工团部门管理工作的岗位上。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三)适合并自愿从事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可报考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考取后转为专业教师;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七章 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10—

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依据《河南大学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纳入各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三十七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要及时解聘;考核不合格、推荐研究生还未就读的辅导员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按应届毕业生随当年或下一年毕业生就业;考核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是在职教师和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是在读研究生的,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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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生工作

管理

规章

通知

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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