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区领导班子成员均须述职述廉。
第二章述职内容
第三条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第六条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三章述廉内容
第七条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第八条贯彻执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贯彻执行镇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第十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资金管理、重点工程建设、人事任免等事项上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章要求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或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述职述廉应管理区全体干部、基层党员代
表、职工代表参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撰写本人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对于群众反映突出、出现信访或有信访苗
头、组织掌握的事项须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报告单位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七条出现民众来信、举报、上访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党支部作专门述职述廉。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述职述廉工作由党支部、纪委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围绕德、能、勤、绩等内容,每年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评先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在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党支部组织专项调查核实,发现有诬陷情况的,及时予以澄清。如认定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调离、停职检查或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存有重大问题的,移交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