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双牌县城区电子版现状图的保密协议
提供方: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事务所
使用方:
提供方为使用方提供双牌县城区 1:500 比例尺现状图,使用现状图(电子版)申请表编号 :。
该测绘成果版权归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事务所所有,使用方只有使用权,在使用该测绘成果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该测绘成果属“秘密”等级,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照国家保密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使用方应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测绘成果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存放在档案室(或资料室),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该测绘成果只限使用方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复制、翻印,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四.使用方被许可使用的现状图只限于申请使用范围及用途,未经提供方同意,使用方不得利用被许可使用的现状图编制出版其他地图,不得用于其他增值性经营服务。
五.使用方在使用测绘成果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方将有权收回测绘成果,无条件终止使用方的使用权,使用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提供方(盖章):使用方(盖章):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事务所
地址:双牌县兴隆街237号地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负责人 (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