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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局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涉密的数据、文字、图纸、图片、影象等。其范围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涉密测绘成果实行院统一管理。院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室负责涉密测绘成果购买、接收、归档登记、建立台帐、保管和再提供使用。

第三条

本院各二级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报技术负责、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二级单位的资料管理员到资料室办理相应的登记索取手续。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交回涉密测绘成果,由资料室核对、回收、归档、统一销毁。如还需要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涉密测绘成果需要进行数据加工的,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存储涉密

地理信息。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按照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留存和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第七条

需委托本院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保密资格及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八条 非经制发机关批准,严禁擅自扫描涉密地形图。经批准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加工生产的数据产品,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的涉密测绘成果秘密等级。未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第九条

涉密测绘成果应妥善保管,室内生产场所需完善铁柜、防盗门、防盗网以及摄像监控措施。野外工作传递涉密测绘成果,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由专人护送,严禁利用网络、邮件、快递等形式传递涉密测绘成果。

第十条

发生泄密问题或者存在失泄密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对泄露国家涉密测绘成果而造成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有的测绘资料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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