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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讲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

1.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

2.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

3.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

4.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主要特点: 1.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4.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

(二)主要亮点:

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

评价依据 原则 责任种类 划分标准

4 .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

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

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

5 .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

1 机构 人员 经费 联席会议办公室

6 .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

三、主要条款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9条) 第二章 组织协调(4条) 第三章 审计内容(6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13条)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7条) 第六章 附则(5条)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

(一)宏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二)微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三)制定依据:审计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 解读:

(一)审计对象

与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相比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三类人员;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 3.兼职不履职的情况。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经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解读:

(一)在审计法二十五条基础上

(二)经济责任的内涵

基于职务

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解读:

(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二)特别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解读:

(一)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权限-程序

(二)依法接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审计;

(三)依法履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对比:《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解读:

(一)审计人员、经费等与工作任务的对比;

(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整合资源,改进方法,节约计成本,提高效率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

解读:

(一)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必须建立专职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放在审计机关;办公室主任增加一个副职职数;为机构升格预留伏笔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解读: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审计计划

共同研究利用审计结果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研究起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方面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解读: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有计划地进行”的两个方面含义;

(三)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五)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解读:

(一)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不缺位不越位 依法审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 6 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解读: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三大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突破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解读:

兼职且履职的情况:

一是审计对象;

二是审计内容:兼职部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解读: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约束力;

(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一)正常情况下:3日

(二)特殊情况下;

(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解读:

(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关于审计进点会

(三)关于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解读:

(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必经程序和要求--约束性条款

8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解读: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

另: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不是全面总结

(三)“其他有关单位” 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解读:

(一)个人和单位均需承诺;

(二)两种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解读: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二)征求意见范围:

应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

可以:党委政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征求意见方式--书面

(四)反馈意见时限:

10日

未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解读:

(一)审计机关出具报告有关程序 适用;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解读:

(一)审计报告送达对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对象:

必须送达

根据工作需要送达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解读: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设定适用;

解决争议

(二)处理、处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等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解读: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

申诉 申请复核

(二)申诉条件: 有异议

(三)申诉时间和对象;

(四)审计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和要求;

(五)申请复核的时间和对象

(六)审计机关受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

(七)复查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解读:

(一)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 11 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依法审 审什么评什么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解读:

(一)应当依法依规界定责任--约束性条款

(二)三种责任: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12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读:

(一)界定责任的前提: 有问题

(二)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五种行为

(三)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两种行为

(四)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兜底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解读:

(一)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党委和政府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审计整改 责任追究等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 13 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解读:

(一)审计机关适用

(二)有关机构参照

(三)内审--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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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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