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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环保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2、环保法保护的客体一旦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是保护的客体了。

3、把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因素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把认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4、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5、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6、环保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

7、环保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8、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

9、环保法的最终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保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保法关系主体是指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

二、多选题

1.下列环境要素属地自然环境的为(大气、土壤、湖泊) 2.按照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不同,环境问题可分为 1. 3.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4.我国环保法的体系(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环保基本法、环保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环保规范)

5.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6.在治理时期,环境污染中得到有效控制的是(大气污染、水污染) 7.我国环保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奖励综合利用;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2. 8.污染者负担原则赋予了污染者的责任是(治理自身的污染源、防止3. 环境污染、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9.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其他等级保护区)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

11.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表现在(起诉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较长)

12.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4. 13.排污费征卫生标准确定的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危害程5.

4、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查。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就使得环保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3、社会性。环保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鲜明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在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分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另一种是某些社会现象;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5、“污染者负担原则”提出的背景?

答:环境污染会直接间接地造成经济损失,人身危害和环境损害,随组织和公民。

12、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3、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14、我国环保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时期。

15、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6、1983年我国召开的环保会议将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

17、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18、《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对于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都必须按照立法规划以及法定程序进行。

20、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21、环境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工业污染防止规划、水域污染防治规划、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等。

22、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导污染控制

23、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

2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25、污染者治理的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保进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26、70年代初经济合作发展组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27、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公害国际座谈会提出了环境权理论的《东京宣言》。

28、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

2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31、《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32、“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33、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34、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污缴纳排污费,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

36、《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凡是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都要交纳排污费,一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收费,不少于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的收费。

37、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0.1%

38、环境标准体系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两级:国家有和省、自治区、自辖市级(省级)

39、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组(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40、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少剂量。

41、《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2、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

4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

44、新《刑法》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45、环境污染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对排污单位予以关、停止、转、迁。

46、防治大气污染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47、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施行。

48、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包括海洋。

49、污水的集中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

50、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缴纳排污费。

51、生活饮用水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5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加以保护。

5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55、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56、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57、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环境要素和行为。

58、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环境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经济问题。

59、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可持发展”的概念和原则

度、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污染的数量)

14.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

15.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16.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式有(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仲裁、司法解决)

17.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所通过的国际条约有(、、、、、、)

三、名词解释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和基本建设项目、技8. 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9. 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国际环境法:是指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是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3.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

身和财产的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11.4.国际环境保护法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国际环境保护12.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

各种规划、预告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13.6.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款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7.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疼队标准排放污染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现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8.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14.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9.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15.10.环保法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此种主张。

11、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由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 16.

12、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护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

13、环境与资源的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14、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15、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18.目、排污设施或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16、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7、环保法律责任客体:是环保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920..

18、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21.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的违纪行为的下属人22.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19、环境行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0、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23.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4.

21、软 法:就是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由于他们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通常把它们统称“软法”。

四、简答题:

1.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中有哪几个环保制度?

答: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3、实施征收超标污费制度。

4、对告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性质?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不同于一般的预断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3.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及构成要件?

答: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就在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构成要析有四个方面:

1、主面上具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保护的投资越来越大,各国政府过去对环境保护投资大都实行财政援助政策。但有人提出,政府过大的财政援助,等于把本应由污染者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保护环境的资源。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认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实现社会公平。

6、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2、同也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7、我国对环境污染控制所包含的两个内容?

答:综观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从控制环境污染物质(因子)和对有关生产工艺流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物质的管理两方面来进行。

8、我国环保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9、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答: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规划与协调。

10、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是指违反环保法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同时具备:

1、行为人具有过错。

2、有行为的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1、简述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答:《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程序。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但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环境保护法》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12、对大气有较大污染物主要是有哪些?答: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碳、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氯化硫、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物、臭氧、铅、苯井芘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13、什么是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答:《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大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对有排污量消减速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14、简述环境标准体系:答:我国环境标准分为三类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保基础和方法。两级是:

1、国家级、

2、地方级(省、市、自治州、直辖市)。

15、简述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水。

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巳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16、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答: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五、论述题

1、我国环保法的法律体系?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它由五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论述环保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答:环保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依据的标志是:第

一、环保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保立法发展很快,环保法体系已经形成。

六、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为节省开支,未经环境保民部门同意,擅自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大量排入江河,造成下游地区大片农作物减产、绝收,受害农民向县环保局要求处理。县环保局经调查,证实农民因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但厂方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由,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能得到赔偿,致使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得到赔偿。试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厂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简述其理由。 答:(1)此项纠纷属行政违法带民事赔偿案件;(2)工厂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借口而推托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衽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厂方只有提出不是该厂排污所致的充分证据,才能免除责任;(3)县环境保护局在调解处理此项赔偿纠纷的同时,还应依法对该厂因擅自关闭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工厂重新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并处罚款。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环境保护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任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某大型纺织厂的法定厂界内,东、南两侧是职工住宅区(外缘无围墙),而厂和办公区与职工住宅区仅一墙之隔。该厂在靠近职工住宅一侧的生产区内,安装了生产用的空调系统,每天二十四小时向住宅区放强烈噪音。经环境监测部门在该生产区围墙外一米处检测,噪声高达七十五分贝。为此,职工向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试问:该项纠纷属何种性质?(是劳动保护纠纷还是环境噪声纠纷)该厂职工可依据何种法律向哪个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项纠纷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该厂职工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是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种污染纠纷是有害物质和能量从劳动、工作场所向环境排放,使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长因此引发的纠纷;而劳动保护纠纷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标准,而使劳动、工作场所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是以环境为媒介危害了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作过程中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3)本案中大型纺织厂安装的空调系统排放的噪音是以环境为媒介影响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不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所以是环境噪声污染纠纷。(4)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职工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请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因环境噪声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3、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堪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的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危害。当地环保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用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渔场与造纸厂诉讼案件,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2)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具备免责条件。(3)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任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4、在本案中这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排污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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