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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08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

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录用

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

核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执法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新录用上执法岗位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执法。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计划由省交通厅制定;在岗执法人员更

新知识培训计划由各级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预算,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

实。

第十二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学习执法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军事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36O

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参加新执法门类岗前培训中的业务知识和专

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知识等,并接受军事训练。具体培训内容由各级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执法门类执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人员每季度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

学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实行登记制度。

参加岗前培训的人员以及参加跨执法门类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执法人员自学的内容,由所属交通主管部门采用季度抽考等形式

进行考试考查,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由省交通厅组织。

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所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单位领导及执法骨干的专项业务培训由省交通厅和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分级组织。

第四章考评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的考评每年12月下旬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应当于

次年1月底前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

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

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

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执法错案。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

道德差,违反第四章行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下一年度执法证免予审验。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

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度考评不合格处

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级交通部门每年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执法人员,给予评优、表

彰、奖励。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执法过程中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的,依照《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

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录用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江苏省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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