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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榆县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域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同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 1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收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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