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坤全在广宗县苗圃场的损失明细
在2005年广宗县在野蛮执行广宗县苗圃场的过程中(不考虑案件本身对错与否),执行人给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现就当事人王坤全造成的损失做以下说明:
一、投入损失
十五年间经营承包土地贷款30次,285675.20;向私人借款18次,90807元;至今,我尚欠银行贷款25000元未归还;全家人全身心的扑到了承包土地上。付出了艰辛劳动。到1995年将500亩荒滩地变成了水、电、管、网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育苗基地。十五年间为了改造苗圃场我一直在亏本经营,在我所有的投入即将获得回报的情况下,林业局见回收苗圃场有利可图,想方设法强取豪夺了苗圃场。
二、直接经济损失
1、辛辛苦苦培育的优种梨树485棵,刚刚结果就被野蛮的砍伐。按照当时的价值不考虑每年的收益每棵树价值600元,梨树共计损失:291000.00
2、用于国家倡导的防风固沙的优质杨树,丰产试验试验林,共计8600棵。每棵按照当时的胸径价值为60元每棵。共计损失:516000.00
3、我苗圃培育的优质杨树苗30亩,每亩4000棵,按照当时销售价格为2.5元/棵,造成损失:300000.00
4、我投资配套的机井,水泵价值2.2万,电缆价值1.5万,防渗管道2.4千米价值2.9万。共计损失:66000.00
5、建筑损失54000.00。
二、间接经济损失
1、我及王书改、张春明都是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在广宗县野蛮执行以后我们均未得到相应补偿及退休工资。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及相关的条文予以补偿及安排。
2、广宗县法院判处我的徒刑,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存在误判,在此期间应给予我补偿,10万元。
3、十年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讨回公道,我多次去北京累计差旅费花销9万余元
三、名誉损失
1989年我被选为邢台市人大代表,1998你邢台市委、政府授予我“邢台市劳动模范”,河北省政府1989年、1999年两次授予我“河北省劳动模范”。你院(2001)广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错误的判决我徒刑两年,给我的名誉成重大损失,这些都不是用金钱能弥补的。考虑到我这一把年纪和当时县里的情况,我也不再过多追究。鉴于此特申请精神补偿20万元。 以上总计损失:1617000.00
受害人:王坤全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