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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晋市文明委〔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扎实、形成机制,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自觉承担助学助贫助困助残等社会责任,积极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申报要具备下列条件: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凡达到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连续两届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或系统文明办申报。 第六条 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五)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员工参与邪教活动或发生法轮功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七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委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直工委、国资委党委、开发区党工委所辖单位和驻市单位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市文明办确定的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工作在评选年度的八月底前结束。

(三)社会公示。各申报单位在向市文明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要在单位对外窗口的主要位置,张贴市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为时30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单位,不得推荐。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晋城市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于每个评选年度的第四季度组织专人分别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以适当方式向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提出市级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

第八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荣誉保留期为两年。欲获得下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连续两届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和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文明委全委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晋城市文明单位名单,由市文明委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获得“晋城市文明单位标兵”、“晋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物质奖励,“晋城市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晋城市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在命名后的第二年,经市文明办检查考核,由文明委发文确认后,可进行与命名当年同等的奖励。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一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委文明办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二条 撤销晋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晋城市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显眼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命名授予的奖牌。对于届中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推荐部门负责收回“晋城市文明单位”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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