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先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经海关同意办理补缴税款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须提供检验检疫证、如进口时免予自动进口许可证须补办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所需单证如下:
1、《减免税业务审批表》 (正本一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申请设备解除监管报告及设备清单 (正本一份);
3、申请解除监管的设备清单正本两份(设备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序号、进口日期、征免税证明号、报关单号、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等);
4、设备原进口报关单 (正本);
5、检验检疫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时涉及此证的);
6、补税解除监管的,须提交原《征免税证明》及已缴纳税款税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单证等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 1- ———————————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手续.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