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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0号)等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以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依据,对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成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科技项目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验收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过程通过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过程中市科技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其职责是组织协调申请验收项目的集中受理与材料审查;会同项目管理处室确定验收专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二)项目管理处室的职责是配合计划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组成建议。

(三)项目验收受理及事务性工作委托局直属单位或中介机构承办。

第七条 验收组成员由技术、企业行业、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7人以内。专家成员由计划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组成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市财政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鉴定验收:按照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评审验收:包括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由市科技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专项计划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验收方式;科技攻关计划原则上采取鉴定验收方式;政策引导类计划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二条 被验收单位应当提供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项目管理系统上登记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集中受理,计划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申请签署意见后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验收申请的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取得科技成果,如需鉴定,按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通过鉴定的,可视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完成任务书任务不到80%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核后上传到项目管理系统。计划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全套资料须收集整理完整,交送市科技局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市科技局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接收了项目的档案资料后,将项目归档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按省、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提交到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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