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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

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

1 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 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子计划管理办法或细则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省科技厅全年面向社

2 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

(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三)省属以上本科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

(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

(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 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

4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

(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

(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

(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报告;

财务评审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辽宁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

6 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会同省科技厅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

(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人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或未实现阶段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询,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质询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

各子计划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

8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签定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暂缓通过。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暂缓通过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并提请复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再次组织验收。复审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对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初审推荐单位资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调整与终止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如确需

10 调整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初审推荐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处置方式包括项目调整和项目终止。

(一)项目调整主要包括调整项目、调整承担单位、调整项目内容、调整任务书、调整预算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终止主要包括终止项目任务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第四十二条 受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视具体情况,履行相应处置程序:

(一)项目涉及承担单位调整、预算调整、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达调整意见。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技术路线调整,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内容调整、研发合作单位调整的,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予以终止,并履行如下处置程序: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论证后,做出终止项目的批复。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

11 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年内无故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实施、无进展或项目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决定,并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三)项目执行期满且验收期满后,依然无法通过验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终止决定,并视研究进展情况,确定全部、部分收回或免于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四条 对于调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报告与征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在申请过程中,须同时确定科技报告的研究与实验内容、产品、工艺设计信息、生产线工程信息、论文、论著及主要成果等项目相关信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统一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

12 位科研管理程序。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科技报告的情况及质量将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征信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并作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专家及中介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依据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确定其守信和失信记录与评价标准。根据失信实际情况,可采取取消个人承担项目资格,核减、取消初审单位推荐名额,取消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辽宁科技信息网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一般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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