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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番禺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对项目按计划要求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番禺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管理和验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番禺区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书。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 项目签定合同书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尽快按研究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并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确保项目技术保密的安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变动或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写《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填报《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的企业,区科技局有权取消该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在项目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有权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已获资助的经费。

㈠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㈡ 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㈢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的;

㈣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设立专帐,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并及时将在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区科技局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须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汇报和检查的情况,综合形成“番禺区科技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向番禺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经评议或鉴定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开发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据此确认项目结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番禺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流程图

2、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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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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