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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物: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

要求:衣着整洁。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庭审程序

(一)、开庭准备

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 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检察人员入庭。请审判人员入庭。6.审判长宣 布:请坐。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

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 毕。

(二)、庭审开始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 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

审判长讯问:被告人 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3.审判长宣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对天 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 依法进行了公告。

(1)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个人隐私或 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三款的规 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2)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公 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本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共同组成。书记员

速录员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院依法通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或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庭为被告人 进行辩护。(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依法须指定辩护人的,应宣

布:接受本院指定,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5.审判长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

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 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被 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 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

6.审判长询问:被害人

(或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 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 问和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2.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宣布: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起诉书指定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可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也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时宣读)。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就案件事实、情节,依次对被告人讯问和发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对被告 人发问。

4.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由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 供相关证据。(征询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5.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 供?(如有证据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6.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如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害人或代理人的意见。)

质证、认证应依照我院《庭审证据规则》进行。质证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7.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事实 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通过法庭事实调查和当庭举证和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可以围绕争议校订就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 公诉人发表意见;

(二)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

(三) 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 辩护人发表意见;

(五) 相互辩论

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研究,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相互辩论的焦点均已明确, 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如有新的辩论意见,可自休庭后提交法庭。现在,法庭 辩论结束。

(五)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 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六)附带民事调解

1.审判长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以具有资源和各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于被告调解? 注意把握:

(1) 如当事人愿意调解,应征询调解方案;

(2) 如当事人愿意调解,但不能立即提出调解方案,可在休庭后继续调解或择日调解。

(3) 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按程序继续审理。

(七)宣判 1.当庭宣判

(1)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

分钟。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2)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已经作出判决。现在进行宣判。

全体起立。(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主文)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被告人

,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 给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被告人(当事人)停下阅读笔录,其它他人员退庭。

2.定期宣判

(1)审判长宣布:今天开庭到此结束。本合议庭休庭后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 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向评议。宣判日期另定。 (2)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被告人(当事人)庭下阅读笔录,其他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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