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CY-SBB-04 设备动迁、封存、报废管理制度 版本状态:E/0 页码:46/282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规定设备迁动、封存、报废的管理方法。
适用于产品实现过程所需的、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 2. 职责
设备基建部负责设备迁动、封存、报废的管理。 3. 具体实施
3.1设备的迁动
3.1.1设备的迁动是指由于生产或管理需要,设备改变安装地点。
3.1.2设备基建部填写《设备迁动单》,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进行迁动。 3.2设备的封存
3.2.1凡符合设备封存条件之一的,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设备封存单》,报设备基建部部主任审核、最高管理者或专职副总批准后进行封存。 3.2.2封存条件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设备; 2)被使用部门提出停用的设备。
3.2.3 封存前,设备基建部应组织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并由设备基建部部主任授权人员验收合格,以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完好性。
3.2.4需启用封存设备时,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设备启封单》,报设备基建部主任审核、最高管理者或专职副总批准后进行启封。 3.3 设备的报废
3.3.1凡符合设备报废条件之一的,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设备基建部、生产管理部评审通过,交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生效。 3.3.2报废条件
1)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2)结构陈旧、精度低劣、性能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而被淘汰的设备; 3)因事故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3.3.3设备报废后,设备基建部可根据情况充分利用零部件,并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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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迁动单
设备封存单 设备启封单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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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B04设备动迁封存报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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