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的闲置、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闲置设备是指过去已经安装验收,曾经投产使用,而目前生产上暂不需用或工艺上不适用的设备。
第二条闲置设备在生产车间的要按停用或封存规定处理,在资产库的也要做好保管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对闲置设备为了减少资金积压,生产部要积极申报局内平衡调拨,确因局内不需要,在局批准后可考虑对外价让。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
1、使用已超过规定年限,设备折旧已提完,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2、意外事故使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的。
3、严重危及或污染环境的,能源消耗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继续使用的。
4、由于产品淘汰或因工艺上淘汰,不能继续使用也无改装价值的。
5、制造质量低劣(包括自制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或使用的设备。
第五条设备报废工作由生产部负责,每年5月底前对需报废的设备组织有关专家、干部和工人进行鉴定,并如实填写报废申请单报局,不得弄虚作假,和作提前报废处理。
第六条自制设备的报废由技术科、生产部共同负责,每月进行一次自查鉴定,由技术科下达自制工装、设备报废通知单。
第七条对已报废的设备同生产部给车间下达报废通知单,对暂未调离车间的报废设备应作妥善保管,不得拆卸其零部件。
第八条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1、3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厂审批,报局备案;
2、3万元以上的需报局审批;
3、精大稀设备以及局规定的设备由局转报总公司审批。
第九条报废设备的处理:
1、运输车辆的报废按XXX发(87)42号文件执行。
2、可利用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卸使用,并妥善保管。
3、报废设备的处理由生产部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4、对报废后暂时再用的设备,机床类降低精度使用,其他设备降低负荷30%使用,或另作规定。
《设备的闲置、报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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