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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34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合理安排工作与休假,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 3 定义及缩略语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迟到:未按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 早退: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而退离工作岗位或厂区。 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而缺勤。

加班: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终了后继续工作,或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工作。 补假:因故在休假结束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在休假期间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的决定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5 职责 5.1 项目经理

1)制订并组织实施项目部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2)审批项目部各负责人的休假申请,审批其他员工 5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的休假申请;

3)批准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申请。 5.2 项目负责人 1) 审批分管范围员工 5以下病假或事假的申请; 2) 审批分管范围员工其他假期的申请; 3) 批准分管范围员工公休日加班申请; 4) 统筹管理本部门员工休假、出勤情况。 5.3 考勤员

负责项目部考勤及上报工作。 6 行动 6.1 管理目标

实现员工考勤与休假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部建立良好的作息秩序。 6.2 管理原则

1) 公司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须逐日记录考勤情况; 2) 考勤必须真实、及时、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6.3 工作时间管理 6.3.1 标准工时

项目部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特殊情况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作息时间由项目经理及各项目负责人研究决定。 6.3.2 迟到、早退

1)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 1 小时以内,纳入绩效管理;

2) 员工迟到、早退 1 小时以上,视为缺勤 0.5 个工作日;迟到、早退 2 小时以上视 为缺勤 1 个工作日,按旷工进行处理;

3) 如非突发意外情况,员工在迟到、早退期间请假无效,不准补假。 6.3.3 加班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的,必须向项目经理书面申请。 6.3.4 旷工

1) 员工旷工 1 天及以上,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告知分管项目负责人; 2) 对连续旷工或多次旷工的处理,按公司相关规定惩处。 6.4 补休

1) 员工加班,事后由项目部安排补休。加班 1 天安排补休 1 天,补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累计 8 小时可安排补休一天; 2)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月底根据本部门员工本月加班情况,制作员工补休单,员工根据补休单可以申请补休。 6.5 休假 6.5.1 节假日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员工在下列节日期间休息: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时间由项目部安排。

2)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每年三月八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适逢公休日不补假。 6.5.2 请假

1) 事假

a)员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须提前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

b)在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员工,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最多不超过20天。 2) 病假

a)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时,可请病假。病假在3天以上 的,需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员工去医院查病、诊疗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b)女员工怀孕期间及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凭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c)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其医疗期经总办会研究并报宁德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d)长期休病假员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按下列标准给予: 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为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年休假

a)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b)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 探亲假

a)未婚员工工作满 1 年以上,与父母异地生活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 1 次的探亲假,假期 20 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以两年休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

b)员工与配偶异地生活、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从婚后下一年度开始,可享受每年 1 次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假期 30 天;

c)已婚员工与父母异地生活、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 4 年 1 次的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时间 20 天;

d)员工配偶在国外工作 3 年以上的,员工可按规定申请出国探亲,假期按每1 个月计算;

e) 员工离婚或丧偶又没有再婚的,从离婚或丧偶的下一年度享受每年1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f)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 5) 婚假

a)员工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 15 天;

b)婚假自领取结婚证明之日起1年内有效。申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 6) 生育假

a)女员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b)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员工产假延长为 158 天至 180 天(具体时长以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男方照顾假为 15 天。

c)女员工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哺乳未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 1 小时的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d)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42 天产假。 6)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 8) 搬迁假

员工本人搬迁,原则上用当年的探亲假或年休假。无假的,异地搬迁,给假5天;本市搬迁,给假3天。

9)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工伤假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6.5.3 休假相关规定

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请年休假和探亲假:

a)员工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学校已给休假的不能与本规定的员工公休假重复 使用,休假天数不足本规定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天数;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e)累计事假在一个月以上者; f)不服从分配或长期待分配的人员; g)当年有旷工记录人员; h)见习生在见习期间。 2) 以下情况,视情况给予路程假:

a)员工休探亲假; b)员工结婚时,因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 c)员工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或公婆、岳父母丧事。 3) 其它规定

a)本程序中规定的探亲假、生育假和连续满1个月的病、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b)员工间断性病休和请事假满22个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算。

6.5.4 休假审批

1) 除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员工休假均需提前申请,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2) 特殊情况下,员工本人不能提前办理事假、病假审批手续时,可事先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假;

3) 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需至少提前 14 天申请;

4) 员工休假完毕返回工作岗位,本人应在当天到部门考勤员销假,然后持请假审批 表到综合管理部考勤管理人员处销假。 6.6 上报考勤情况

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项目部考勤员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上月考勤表,并附员工报到单、请假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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