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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南通市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确保工会经费的正常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由市国税局代征市区部分单位的工会经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对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凡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及筹备金=[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工会经费征收主体为南通市总工会。市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统一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征收办法

1.各单位2003年度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自11月1日起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到各单位登记纳税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

2.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季度申报上缴,申报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10日,逾期申报上缴的按《工会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凭国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通过各单位纳税专户划缴至市总工会指定帐户。

4.各单位应事先在纳税专户存足资金,确保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上缴,因资金不足影响上缴,责任自负。

5.特别困难的企业因资金暂时紧缺,需暂缓上缴工会经费,必须于申报期前报经批准,批准权限为:

(1)申请缓缴期限在3个月以内,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批;

(2)申请缓缴期限在4-6个月以内,由市总工会主席室审批。

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按规定不能减免,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应当补缴。

(三)工会经费列支渠道及资金管理

1.各单位计提和上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列支。

2.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留工会经费部分,由各单位工会按照经费独立的原则在银行单独开户,按照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3.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缴的工会组建筹备金60%部分,待组建工会组织后,由市总工会回拨给单位工会使用。

四、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

(一)工会经费的年度清算,从每年12月份开始,年度清算材料申报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因工资总额增加应补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在4月30日前及时上缴。

(二)工会经费征收检查,采用单位自查、市总工会财务部和经审委检查及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与总工会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国税部门税务检查同时对企业依法上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四)自查发现少提、漏缴、少缴工会经费,及时补提补缴的,可酌情减免滞纳金。

(五)凡在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律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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