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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中部引黄工程 施工监理Ⅶ标

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ZBYH/Ⅶ/003

山西北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监理部

二○一二年七月

山西中部引黄工程 施工监理Ⅶ标

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ZBYH/Ⅶ/003

批准:王仁龙

审核:陈继斌

编制:王仁龙

丰巨武

关明杰

杨光宇

山西北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监理部

二○一二年七月

目 录

1.总则 ......................................................1 1.1 编制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2.施工准备 ..................................................1 3.施工技术要求 ..............................................2 3.1 场地清理 ..............................................2 3.2 基坑开挖 ..............................................3 3.3 施工排水 ..............................................4 4.施工安全 ..................................................5 5.施工质量 ..................................................5 6.完工验收 ..................................................6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

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编制的依据

(1)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SXSZBYHGC-QT-JL-011(2012));

(2)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文件; (3)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工程设计文件; (4)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5)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 (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0)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工程建设监理标《监理规划》。 1.2 适用范围: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施工监理Ⅶ标工程所包括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每个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 2.施工准备

2.1 施工承包合同签署之后,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提交进场申请报告。监理人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由业主负责提供和解决的设计文件、图纸、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进行检查和落实,如条件已具备,即批复承包人进场,做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2 监理人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签发以后,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2.3 业主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区首级测量控制网及基准数据,并组织现场交桩工作,编写现场交桩纪要。

2.4 承包人接到首级测量控制点后,应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测量工作计划”。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的测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施工测量细则》。

2.5 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对承建工程项目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必须报监理人审核,必要时监理人将进行复核测量,并呈

报业主备案。

2.6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呈报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批准后,依照其组织施工,并报业主备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道路布置图; (3)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 (4)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施工进度计划;

(6)开挖分层、分块作业程序图; (7)土石方平衡及弃料场规划; (8)施工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9)施工场内风、水、电的供应和应急措施; (10)施工防汛及泄洪措施; (11)边坡开挖防护及施工安全措施; (12)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管理体系。

2.7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业主要求额外支付。

2.8 承包人完成施工准备,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审核批准,并完成施工放样工作之后,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监理人提交开工申请。

2.9 监理人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承包人临建设施的修建、组织机构设置、施工设备、物资器材准备、劳动力进场、施工道路修筑等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是否满足开工要求。监理人对工程开工申请经过审查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3.施工技术要求 3.1 场地清理

(1)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承包人必须合理规划弃土场,以便将清理出的植被等杂物、表土与基坑回填或堤防填筑可用回采土分类堆存,分区堆放;

(3)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4)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距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5)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于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6)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7)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业主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8)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9)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10)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1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其厚度为30cm~50cm。承包人应对表土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1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3.2 基坑开挖

(1)承包人在基坑开挖前应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岩层性状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应查清开挖区域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并制定相应对策。

(2)根据设计开挖图纸定出倒虹吸和渠道等建筑物的中心轴线,并在轴线两边的开挖区以外选择适当的地点埋设临时水准标点,视地形变化情况,每隔适当的距离打一个中心桩,测出各点高程,算出开挖深度,绘出开挖断面图,现场放好开挖边线。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工程师复核,经批准后方可开挖。

(3)土方开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4)土方开挖按开挖图进行。开挖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断面及高程要求进行,超挖应符

合规范要求,不得欠挖。

(5)放样测量必须按监理人提供的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定线放样必须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

(6)基坑开挖时,必须考虑地基土的特性,选用合适的开挖机械,开挖方式和开挖顺序,以防止对地基的扰动。

(7)土方开挖时,应结合开挖出土,规划和修筑基坑内的临时道路,使其利于后续工程的施工。

(8)土方开挖应与土方填筑工程相结合,如不能及时填筑时,应将回填土和弃土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并进行适度平整。堆土区均应设置在基坑边线20m以外,以确保现场交通和基坑边坡的稳定。

(9)如开挖基坑发生严重滑坡、崩解,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人需改变原施工方案,并报监理人批准。

(10)基础开挖的超挖部分,应由承包人按监理要求的方法回填,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1)建筑物的基底土不得扰动或被水浸泡。基坑需停置时,基坑开挖时应预留不小于60cm的基面保护层,基面保护层开挖方法应征得设计或监理同意,在基础施工前突击挖除,开挖后的建基面应进行平整、压实;如建基面遇到透镜体后其它软物夹层时,应按设计同意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底部工程施工。

(12)在开挖前承包人应规划好开挖区域内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安备好排水措施。在两旁为了保护开挖边坡免遭雨水冲刷,应在边坡开挖前先期开挖截流沟。所有建筑物的基础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在基坑内设置集水坑排水时,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

(13)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进行施工测量,以校核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14)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3.3 施工排水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

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3)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4.施工安全

4.1 施工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主管施工安全。

(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范围,各尽其职。

(2)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信号。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佩戴安全帽,服从安全员的监督管理。

(3)建立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确保安全渡汛。搞好雨季施工排水,防暴雨、防雷电。加强施工边坡检查,及时清除各种隐患。 5.施工质量

5.1 工程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精神,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三检制。

(1)实施质量岗位责任制,设立专职质量工程师,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三检制。不合格工序不验收,监理人不验收的项目不结算。

(2)土方开挖,严格控制测量放样等工序。采取挂牌上岗,分区负责。

(3)定时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2 工序质量控制及工序衔接

(1)有关测量方面的监理程序详见《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2)土方开挖工序质量控制及工序衔接:

(Ⅰ)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或每项单元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开挖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Ⅱ)监理人必须在7天之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人如果否定了该施工方案,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修改该施工方案并重新上报;如果施工方案得到了监理人的批准,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Ⅲ)施工准备完毕之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开工申请单。收到开工申请单后,监理人必须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原始地形图及原始地形剖面的检查;

b.施工测量放样及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并报送放样成果资料); c.施工排水措施及防洪、安全措施的检查; d.机械设备、仪器、人员设备情况的检查; e.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f.其它有关情况的检查。

如果条件不具备,则承包人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准备;如果条件具备,则批准开工; (Ⅳ)只有在监理人批准了开工申请之后,承包人才能开始开挖作业。在开挖作业过程中,一方面承包人应经常进行施工测量,以校核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另一方面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人指出的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Ⅴ)任一单元工程开挖完成之后,承包人应进行自检或与监理人进行联合测量,以检测下列项目(但不限于):

a.基础开挖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b.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c.开挖边坡坡度、平整度;

(Ⅵ)检测完毕之后,承包人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和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上报监理人检查验收;监理人在收到上述报验资料之后,必须及时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进行验收工作。如果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针对监理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返工处理;如果验收合格,就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工作。

6.完工验收

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土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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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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