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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4: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机关内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对接管(或所属)区域内的住宅、商业、机关(事业、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和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构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各旗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许可证)登记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许可证》,实行一正本多副本形式。副本以独立小区为单位,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要求,组建以独立管理区域为成立单位、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申报小区收费标准,并履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包括机关内部物业管理机构)在管辖区域内开展各项服务时,在收费的20日前,须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经核准后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文件

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签署的《呼伦贝尔市物业银务收费标准申请表》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构成:

1、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小区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小区秩序维护费用

5、物业小区清洁卫生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管理企业税金

9、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物业服务收费按管理和服务水平逐项计收,其核算单位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条 小区内写字楼(办公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的物业服务费,可在小区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标准分别不得超过50%和80%。车库、仓房、地下室可根据使用性质按核定标准收取。住宅用仓房和地下室不得收费。

民用住宅改变使用用途的,经业主委员会认定后,可按改变后的用途收费。

第十一条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取得自治区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称号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起,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和10%,取得多级、多项称号的小区不得重复计费,可按最高幅度执行。被取消示范或优秀称号的,停止上浮部分的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服务区域内建有固定停车场,为住户车辆停放配备专职人员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尚未使用的物业,其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五条 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损坏物价值及损坏程度,经核算后报价格事务所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不影响业主利益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公共场地、设施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因质价不符引发争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裁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违背业主意愿提前收取(与业主有约定的除外,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年终向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相近)的费用(如垃圾处理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呼伦贝尔市物业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一:

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发展水平,经考核及成本核算,并在召开“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现对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最高收费标准0.11元l平方米):

(一)持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为0.03元l平方米。

(二)持有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规范性物业托管合同,收费标准为0.02元l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及考核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健全,管理流程完善,收费标准为0.02元l平方米。

(四)物业小区建设、维修、公共设备运行及住房档案建立完备、规范、齐全,收费标准为0.02元l平方米。

(五)收费公示牌(栏)醒目、牢固、美观,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及时,收费标准为0.02元l平方米。

机关内部管理机构允许收取上述

(三)、

(四)、

(五)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最高收费标准0.05元/平方米):

(一)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楼、栋牌号标志明显,公用照明装置(包括住户楼道)完好率100%。收费标准为0.01元l平方米。

(二)小区内无违章建设、无乱搭建,公共场地、楼梯、楼道无杂物堆放,公用设施整洁。收费标准为0.01元/平方米。

(三)小区管理处配备专职值班员,便民报修措施可行、简便、完备。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达到98%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收费标准为0.03元l平方米。

三、物业小区绿化养护费用(最高收费标准:0.06元/平方米):

(一)绿地率在20%(含20%)以上,环境美观,收费标准为0.06元/平方米。

(二)绿地率在2%(含2%)—20 %,环境美观,收费标准为0.03元/平方米。

(三)绿地在2%以下不收费。

四、物业小区秩序维护费用(最高收费标准:0.04元/平方米):

(一)建有标准化保安队伍或聘用正规保安人员,24 小时执勤,工作严谨,行为规范,收费标准为0.02元/平方米。

(二)小区无危险隐患,危险处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灵敏、完备,停车场管理有序(保安人员不得兼职停车场管理人员),收费标准为0.02元l平方米。

五、物业小区清洁卫生费用(最高收费标准:0.05元/平方米):

(一)小区设有专职清洁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标准明确,收费标准为0.01 元/平方米。

(二)定期打扫和清洗楼梯、护栏,定期清扫通道、责任区等公共场地卫生。及时清运垃圾,及时清雪,收费标准为0.03元l平方米。(其中:0.01元作为垃圾清运处理过程中二次转运到最终处理的费用,支付给属地垃圾清运部门。)

(三)整体环境、环卫设施清洁,定期杀虫灭鼠,收费标准为0.01元/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0.02元/平方米。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0.02元/平方米。 机关内部管理机构不允许收取。 八:物业管理企业税金(最高收费标准:0.03元/平方米): 按该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第一项至第七项合计数)的6%核定。

九、物业管理企业利润(最高收费标准:0.01元/平方米): 按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第一项加第七项合计数)的3%核定。 机关内部管理机构不允许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上述规定中第二项、五项

(二)款的服务,否则视同无偿服务,免收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附件二:

呼伦贝尔市物业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规范小区环境,在小区内建有固定、封闭停车场(车棚),配备专人看护管理,可向停放车辆的住户另行收取停车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自行车3.00元/月•辆;

二、摩托车8.00 元/月•辆;

三、汽车20万元(含)以上2 .00元/日•辆,20万元以下1.00元/月•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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