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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1 18:5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林平治,董事长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贵院本案无管辖权并移送相关有管辖权法院。

【事实和理由】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总公司诉申请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纠纷并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福建省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总公司下签订《内务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以求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说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条款对管辖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约定不明而属于无效条款。

1、《内务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见,在合同双方选择协议管辖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所以他们合同中约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内务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是6889784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0万元,且申请人福建省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在本辖区内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该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原告根据无效条款向贵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

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既然原告同申请人的管辖协议无效,之后又未达成新的管辖协议,理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是在福州,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是6889784元,是在300万元以上,且有一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再本辖区。因此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相应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虽然法律有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本案就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而非不动产纠纷,虽然不动产所在地和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都是贵州,但是还是要明确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因为合同履行地是贵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或合同履行地——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贵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并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异议申请,盼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相关法院。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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