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2016年9月1日我县杨桥畔镇内发生一辆液化石油气罐车着火事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9·1”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靖边县新桥农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化工企业周边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储运停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场实际,特与你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类危化运输车辆
乙方只能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危险车辆停车区休息停车,不得随意在我场区域内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在禁行区通行,如若查处,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类停车场所(停车场、修理厂、宾馆、饭店等)
1、乙方未经审批或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条件的,今后一律不得接纳危化运输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负责。
2、乙方已审批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危险车辆停放要求的将取缔其危险车辆停放资质。
3、乙方不按危险车辆停放规定运行、超出经营能力和范围的,要按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取缔资质。
三、各类危化停车场所的行业企业(加油站等)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查封关停,直至彻底取缔。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乙方在通过安监、公安、国土、住建、环保、质检、消防等相关单位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经由交运部门进行审批,取得相关许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经营,不按规定审批的,一律予以取缔。
此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要求限期整改的,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否则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相关资质。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所属类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