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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

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

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

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 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

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4、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停车场停放。一旦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取缔停车场停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

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

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

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二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

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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