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1 08:37: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4、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停车场停放。一旦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取缔停车场停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二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五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标准的停车场,有关部门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在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经营许可,并在政府网公示,不再对其经营者颁发任何相近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十八条 停车场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

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

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

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 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

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4、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停车场停放。一旦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取缔停车场停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

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

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

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二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

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推荐第3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评论(

推荐第4篇: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2016年9月1日我县杨桥畔镇内发生一辆液化石油气罐车着火事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9·1”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靖边县新桥农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化工企业周边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储运停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场实际,特与你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类危化运输车辆

乙方只能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危险车辆停车区休息停车,不得随意在我场区域内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在禁行区通行,如若查处,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类停车场所(停车场、修理厂、宾馆、饭店等)

1、乙方未经审批或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条件的,今后一律不得接纳危化运输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负责。

2、乙方已审批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危险车辆停放要求的将取缔其危险车辆停放资质。

3、乙方不按危险车辆停放规定运行、超出经营能力和范围的,要按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取缔资质。

三、各类危化停车场所的行业企业(加油站等)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查封关停,直至彻底取缔。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乙方在通过安监、公安、国土、住建、环保、质检、消防等相关单位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经由交运部门进行审批,取得相关许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经营,不按规定审批的,一律予以取缔。

此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要求限期整改的,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否则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相关资质。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所属类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推荐)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明友集团有限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

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

第二章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条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七条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6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

二、在搬运过程中,应要求搬运工对化学危险物品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面垛旁垫旧轮胎或其它松软物缓缓下放。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均不可倒放。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可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器具。化学危险品撒落在地面、车板上应及时使用专用清扫工具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清扫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三、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品或淋浴。装卸搬运有毒物品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处空气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点应立即送医院诊治;

四、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桶)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扛、背负或双手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工作完毕后,以肥皂水清洗手、脸和沐浴后方可进食饮水;

五、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推荐第7篇:危险化学品运输协议

危险品运输协议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依照国家危化品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液氨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

1、货物名称:硫酸

2、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吉首火车南站

2、货物到达地点:花垣县民乐镇中发公司生产厂区指定地点。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1、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特种槽罐运输车

2、运输质量要求:

Ⅰ、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Ⅱ、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Ⅲ、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Ⅴ、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乙方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乙方自行安排押运员,甲方向乙方给予每月补助400元。

VI、乙方承运车辆及人员到达甲方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当次运输费用;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毁损等无法使用,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及风险转移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购买相关货物的运输保险。

2、乙方承担货物从甲方指定出发点到送达目的地之间的风险及全部责任(包括甲方因此受到的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

3、如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遇事故,乙方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六条 验收

1、乙方的车辆(槽罐车)到达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及卸货。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章生效。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章):

单位全称(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日 日期: 年

推荐第8篇:XX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XX集团有限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

第二章 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条 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 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七条 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九条 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 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预案

危险品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危险化学物品在运输途中及装卸过程中,有不可预见的危险性,如交通事故、车辆机械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我们应尽力避免。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力争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了事故,也应该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化学事故对生命、财产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火灾及其他较大社会危险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职工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防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应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事故状况下公司应动用一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和组织工作恢复。

五、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

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

六、市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营业户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

七、交通运输业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一、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的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事故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批示,提出救援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亲临指导应急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布置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三、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成立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原因调查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一、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应主动开展工作

二、事故呼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及有关部门呼救,并开展自救。

三、当得知事故发生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四、通讯联络组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刻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总公司安委会的决定及交办的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协调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

六、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事宜。

七、现场施救。现场施救工作人员应当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的损失。

八、善后处理。善后处理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宜,尽快转运装载货物,做好死伤家属的食宿安排及事故赔付工作 。

九、原因调查。原因调查人员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察勘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工作。

十、运行稳定。运行稳定人员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程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十一、后勤保障。后勤保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保障。

第四章 奖惩

一、公司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险情事故处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二、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实情的,给与全公司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危险货物分类

一、爆炸品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三、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腐蚀品。

九、杂类。

推荐第10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4.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4.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4.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5.装卸作业要求

5.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5.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5.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5.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5.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5.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5.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5.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5.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5.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5.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5.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5.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相关文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氯气使用、储存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11篇:危险化学品灌装运输管理制度

xxxxxx化工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手册—— 岗位制度

危险化学品灌装运输管理制度

1总则

1.1供销科负责检查所采购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的“三证”,并记录存档,确保采购运输安全。

1.2合成工段灌装人员按相应制度灌装,确保过程安全,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3禁止超载、混装,不得随意清洗置换排放。需要清洗置换排放的必须填写排放申请表并经生产安全环保科(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才能进行。

1.4供销科负责检查所采购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的“三证”,确保采购运输安全。

2流体类灌装

2.1灌装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2作业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

2.3按照《流体灌装汽车槽车安全检查表》(见附表)相应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检查储槽区的液位,确认能否灌装。

2.4严禁在灌装区内检修、洗车、排水;严禁将火种带入灌装区。

2.5遵守夏季危险品灌装运输要求:若气温在35℃以上时,原则上停止灌装,否则必须采取遮阳设施或槽筒经过保温处理。

2.6灌装前检查车辆有无泄漏,停车是否规范,防静电装置是否连接完好。

2.7灌装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专人监护,防止超量(不得超过容积80%)灌装。

制订: xxxx审核:批准:- 1 -

第12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议书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议书

需方:

供方: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供、需双方安全责任,确保进、出需方厂区或在厂区内异地搬运、车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运输物资及起止地点

1.1 运输的主要货物:硫酸、盐酸,为危险化学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需方采购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2.1 需方发出运输指令。

2.2 供方回复认可书。

2.3 供方装货。

2.4 发往目的地交货。

2.5 需方收货单位验签。

第三条:需方的义务和责任

3.1 需方至少提前12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供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方在供方派出运输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 需方保证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 需方负责对供方有关驾驶员和押车人员进行必要的入厂前安全教育。

3.4 需方负责审查供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3.5 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3.6 需方保证按物资采购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给供方。

第四条: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4.1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4.2 供方负责为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安全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告知需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4.4 供方的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按照需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需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4.5 驾驶员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需方使用部门对该货物有任何意见,禁止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与使用部门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供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反馈信息及时告知需方物资部。

4.6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供方应及时与需方取得联系,向需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需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7 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泄漏、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8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4.9 若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10 供方不得向需方员工赠送钱物,一经发现,需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继续作为需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供方参加需方其他采购业务的投标。需方将按照供方赠送钱物的双倍价值扣减应支付供方的结算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因需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供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需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需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该损失由需方负责。否则损失由供方负责。

5.2 供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供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延期送达的,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供方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6.1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本协议作为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由供、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协议的实效与相关的物资采购合同相同。

6.5 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7.3 本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若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需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供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日期:

第13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书

车号: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危运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危运行业的重要性,保证安全运输,预防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公司安全经理要带领安全员做到对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进行岗前、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做好监管。杜绝没有经过培训的、没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做到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上情下达,要利用典型事故案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树立起重视危运安全的意识,确保运输安全。

二、安全员要在安全经理的领导下加强车辆管理,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对公司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对被检查车辆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定期复查结果等内容,由检查人员、被检查车辆负责人签字。如被查车辆不在公司,在外执行运输任务,要用电话通知该车负责人,在外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报告安全经理后,按经理安排及时修理,确保安全。该车回公司后由公司安全员进一步检查,确保该车安全状况良好,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条例。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警、运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驾驶员、押运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严禁饮酒、疲劳驾驶。坚决杜绝超载、超速行为,牢记《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驾驶员要做到出车之前要检查车上所有证件是否齐全,同时要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件,项目包括: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仪表工作情况以及灭火器、导电带、冬季防滑链、警示标志、轮胎气压、机油、冷却水、螺丝紧固等,同时也要查看罐车的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做到病车不上路。同时要检查随车的各种应急救援物品是否齐全,以备不时之需。

六、遇到冰、雪、雨、雾天气,司机要根据天气、道路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停车下来查看路况,或在他人的指挥下,低速谨慎驾驶,一定要确保行车安全。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村庄附近及人员聚集地方乱停乱放。

七、装卸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装卸,不得野蛮装卸。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严禁混装,承担货物运输安全责任。运输途中,押运员要对所拉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看是否有泄漏、温度变化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司,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应急预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八、严格执行车辆例保制度,所属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二级维护,定期参加技术等级评估,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相应车辆运输安全知识,爱护车辆,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车辆在行驶途中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或交通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相互配合,按照公司预案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查明情况,做先期处置,处理不了的,要马上分头报公司安全经理和分别报警等待救援,同时疏导交通,以免车辆、行人误入扩大事故。

九、上述各条双方应严格执行,否则,发生意外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驾驶员:

安全经理: 押运员:

年 月 日

第14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书

车号: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危运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危运行业的重要性,保证安全运输,预防交通事故、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公司安全经理要做到对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做好监管。杜绝没有经过培训的、没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做到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性教育培训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上情下达,要利用典型事故和案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二、安全员要在安全经理的领导下加强车辆管理,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对公司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对被检查车辆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内容,由检查人员、被检查车辆负责人签字、定期复查结果等内容。如被查车辆不在公司,在外执行运输任务,要用电话通知该车负责人,在途中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保安全。该车回公司后由公司安全员进一步检查,确保该车安全状况良好,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条例。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警、运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驾驶员、押运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严禁饮酒、疲劳驾驶。坚决杜绝超载、超速行为。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驾驶员要做到出车之前、途中休息、收车后对车辆的安全检查,要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件,包括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仪表工作情况以及灭火器、导电带、冬季防滑链、警示标志、轮胎气压、机油、冷却水、螺丝紧固,同时也要查看罐车的安全附件是否正常等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做到病车不上路。同时要检查随车的各种证件和应急救援物品是否齐全,以备不时之需。

六、遇到冰、雪、雨、雾天气,司机要根据天气、道路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停车下来查看路况,或在他人的指挥下,低速谨慎驾驶,一定要确保行车安全。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村庄附近及人员聚集地方乱停乱放。

七、装卸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装卸,不得野蛮装卸。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不少装、不缺装、不混装,对货物承担运输安全责任。运输途中,押运员要对所拉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看是否有泄漏、发热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司,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应急预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八、严格执行车辆例保制度,所属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二级维护,定期参加技术等级评估,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相应车辆运输安全知识,爱护车辆,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车辆在行驶途中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或交通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相互配合,按照公司预案采取安全措施,以防误伤他人,同时查明情况,做先期处置,处理不了的,要马上分头报公司安全经理和分别报警。

洛阳力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驾驶员:

押运员: 年 月 日

第15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

第16篇:庆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须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须知

一、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三、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四、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六、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夏令期间,温度30℃以上,自6月20日至9月10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禁止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货;上午10时至下午4时,禁止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八、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切实执行每天出车前的检查和保养制度。凡是发现车辆有故障,或安全附件设施有缺陷的一律不得行驶。对车辆全面检查和每天出车前检查的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九、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110”报警,尽力做好前期处置并告知周边群众,尽可能控制事故扩大,绝不能弃车逃匿。

第17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文章标题: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分析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引发事故的诸因素和安全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强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并探讨了发生事故

的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报警,组织抢救,杜绝一切火源,消毒,现场监测。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因素;安全运输;应急处置1引言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环节到储存、使用环节都需要通过运输这个手段才能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可通过船舶、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大都以汽车运输为主。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诞生后,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快速和方便,对于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现代高速公路的发展又给汽车运输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通道。但汽车运输也给人类带来弊端,即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国家历来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200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也会越来越繁忙。 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旨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 2.1人的因素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其中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

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违章运输,甚至非法运输;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点常识都没有。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疲劳驾驶,盲目开快车、强行会车、超车,过铁路叉口、桥梁、涵洞时不减速,还有的酒后驾车。这些都极容易引起撞车、翻车事故。还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按规定装卸,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灾难。 2.2车辆的因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如1997年2月25日,一辆装有156坛溴素的拖挂车在浙江省绍兴嵊州三界地段,由于挂车接连的套杆突然断裂,使车上40多坛溴素当场破裂,引起周围群众中毒,造成环境污染。 2.3客观因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如与道路状况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汽车通过地面不平整的道路时会剧烈震动,使汽车机件损坏,还会使所载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之间发生碰撞而损坏;在泥泞的道路上,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都容易发生侧滑而引发事故。天气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大雨天、大雾天或冰、雪天都因为天气状况不好、视线不清、路滑造成车辆碰撞或翻车而引发事故。 2.4装运条件因素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装运条件如包装、配装货物等因素对事故发生也有影响。危险化学品包装是保护产品质量不发生变化、数量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着火、腐蚀等灾害性事故的重要措施,是安全运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可能导致容器破损,化学物料泄漏,引发事故。在配装货物时,有的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装在一辆车上,或者将灭火方法、抢救措施不同的物品混装在一起,万一发生泄漏就有可能因为混装而引发更大的灾难。 3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经资质认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于存在潜在的危险,若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从事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根据《条例》精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苞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12全文查看

第18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书

全市道路客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7月28日“严厉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化品运输违法犯罪行为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惨痛教训,从即日起至8月底我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客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切实加强全市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坚持“谁的车,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自觉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及押运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及出车前检查管理,提高驾驶人及其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车辆和设备设施管理,完善安全运输条件。

二、建立完善企业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验员以及相关环节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并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装框上墙,狠抓落实。

三、主动排查本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并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及企业对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记录等信息。

四、危化品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经

常检查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积分已满12分,并有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驾驶人应停止其继续驾驶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

五、保证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运输专用标示,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六、保证承运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准上路行驶,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并配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七、严格遵守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区域及路段,禁止驶入管理规定运输允许通行的,严格按指示的时间及路线以不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禁行区内行驶。

八、承运车辆不得超装、超载;要求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流散,泄漏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九、完善危化品运输企业内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装备及方案。

公安交警部门:(盖章) 危化品运输企业:(盖章) 辖区责任民警:(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19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专项预案

CNG运输事故专项预案

目录

1.编制目的 .................................................................................................3 2.基本原则 .................................................................................................3 3.潜在危险性评估 ....................................................................................3 4.组织机构及职责 ....................................................................................3 5.预防与预警.............................................................................................5 6.信息报告程序 ........................................................................................6 7.应急处置 .................................................................................................6 8.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8 9.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 ............................................................................8

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水平,以及处置突发危化品运输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2.基本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合理处置的总原则。

3.潜在危险性评估

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最大危险是车辆发生事故,致使危化品包装破损或危化品本身包装存在问题或外界储运条件不能满足危化品安全要求,而造成危化品泄漏。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易蒸发、易扩散、有毒有害等性质。一旦泄漏,可造成人员伤亡,人员大范围疏散,人员大面积中毒,并对生态环境造成持久、恶劣的影响,社会影响严重。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应急救援组织

4.1.1成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4.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人: 抢险救援车队:设在运输车队。负责人: 抢险救援队:场站管理部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人: 防护队:场站管理部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人: 4.2职责

4.2.1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事故现场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2)督促各运输部、安全部、仓储部、场站部做好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物资准备。

(3)召集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车辆设备实行救援行动。 (4)平时对抢险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4.2.2各下设机构职责

办公室职责:落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信息受理、核实、传递、通报、报告;做好抢险救援车辆的落实登记,随时准备调用。

抢险救灾车队职责:根据救援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做好召集车辆参与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听从指挥、参与抢险。应急救援车辆按通知到集结地点。

抢险救援队职责:根据救援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前往事故现场,抢救物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防护队职责:配合公安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疏散、封锁、防护及人员抢救工作。

5.预防与预警

5.1危险源监控

(1)承揽业务时由安全部对拟承揽的业务进行界定,对符合公司承运资格并承运危险性在可控制范围内的危险品可以予以承揽。对超出危化品运输资质范围或危险性较大的货物坚决不予承揽运输。

(2)运输危险化学品之前,由业务部门通知运输部、安全部,对承运的司机、押运员进行安全交底。使危化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充分了解所运危化品的品名、危化品编号、危险性、泄漏处置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

(3)事故救援过程中充分利用安全运输卡。安全运输卡制度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要求每种危险化学品一张卡片,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知安全运输卡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卡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4)充分利用车载GPS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进行跟踪。随时掌握车辆情况。 (5)对危险品运输沿途的天气情况进行预先了解和跟踪,及时向运输司机通报。

5.2预警行动

运输司机在进行危化品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造成危化品泄漏或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即拨打当地110报警并快速反映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申请启动应急程序。

6.信息报告程序

6.1发生危化品运输事故,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要立即向当地110报警,并向车队长报告,车队长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6.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启动应急预案。

6.2.1指导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向当地公安机关及其他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汇报。

6.2.2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通报事故情况。6.2.3向托运方、货主通报事故情况。 公司内部: 联系电话: 手机:

外部联络: 火警:119 匪警: 110 医疗急救:120 7.应急处置

7.1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分为

一、二两级。

一级:危险化学品轻微泄露,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卡内容,通过简单施救可以现场处置,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的。

二级:不能现场处置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 7.2应急响应程序

7.2.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驾驶员、押运员佩戴防毒面具、防火手套等自我防护工具。对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别等简要情况了解清楚。确定通过现场可以处置的启动一级响应。核对危险品安全运输卡内容,指导驾驶员、押运员现场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向当地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7.2.2不能现场处置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向上级负责危险化学品抢险部门报告,向货主通报事故情况,索要详细抢救措施,同时赶赴现场。

7.2.3根据事故情况调集抢险人员及车辆设备,尽快在现场集结。7.2.4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运输抢险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

7.2.5运送撤离人员离开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秩序。7.2.6按上级救援部门要求运送救援物资。

7.2.7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8.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8.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其救援工作十分重要,必须加强领导,保持高度警惕性,做好危化品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准备,防范于未然。

8.2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应急救援抢险人员要熟悉本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平时要组织训练和演练。

8.3服从命令、听从调配。各单位接到危化品事故救援抢险任务后,要反应敏捷,迅速行动,人员和车辆设备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不得延误,更不得不到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起重设备、车载防毒面具、灭火器、防火手套。保证应急资源及时合理地调配与高效使用,保障应急救援有力。

第20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装载管理

通行管理

应急管理

法律责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

— 2 —

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

— 3 —

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

— 4 —

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5 —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

— 6 —

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

— 7 —

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 8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

— 9 —

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 【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

— 10 —

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 11 —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

— 12 —

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

(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 13 —

第三十七条 【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

— 14 —

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 15 —

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一)、

(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

— 16 —

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17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岗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