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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管理(精)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8: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 北 城 市 建 筑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案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业主的履行

⑴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⑵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 ⑶业主的文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履行

⑴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 ⑵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监理工作作准备 ⑶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⑷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 ⑸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 ⑹监理工作总结归档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1.正常监理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2.附加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⑴ 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⑵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3.额外监理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四、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

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五、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⑴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⑵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

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

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六、监理合同的酬金

七、协调双方关系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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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英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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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管理(精)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管理(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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