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申请书
*****国家税务局领导:
您好!
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公司例属于商业零售企业,2013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全年从业人数为**人,资产总额为******元,以上所报数据均真实、合法、,特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望领导给予审查、批准。
********(单位名称)2014年4月14日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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