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纲
尊敬的纳税人:
通过系统反映,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如果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请按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并及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规定: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情形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豫国税发【2009】141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
(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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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纲回执
纳税人名称(识别号):410102770871187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签名:赵俊杰
请纳税人沿虚线裁下,加盖公章后,送至您的税收管理员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