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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分割登记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彩臣二村

彩臣二村(原彩臣苑、彩臣一村)由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建设。其中包括彩臣二村旧城改造(4820.0㎡)(现彩臣二村58号楼、人民中路293号、人民中路259号)、彩臣二村一期(32292.8㎡)(现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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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号楼;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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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楼)、彩臣二村二期(35037.0㎡)(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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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号楼)共计28幢房屋。

1995年8月24日,原启东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启计基(1995)83号文件,为建住宅实施人民东路两侧旧城改造,与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面积为4820平方米,后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95年11月27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091),建人民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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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楼(现彩臣二村58号楼、人民中路293号、人民中路259号)。现房屋已全部销售,实际楼下为商业门面,楼上为住宅。

1999年10月11日,原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根据原启东市计划委员会的文件(启计固[1999]第

49、50号)为建经济适用房同意将32292.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使用,后该公司未办理划拨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2000年8月23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彩臣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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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启房预2026号)。实际彩臣二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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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号楼底层为商业门面,楼上为住宅。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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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楼为商业,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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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号楼为住宅楼。

2000年3月24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彩臣苑二期,用地面积为37750平方米。2001年2月13日,原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根据原启东市计划委员会(启计固[1999]第39号)同意将汇龙镇彩臣一村国有土地35037.8㎡出让给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同时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根据该合同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1482100元。2000年12月10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向市政府提出‚恳请政府给予政策性扶持,缓缴彩臣苑二期工程的土地出让金、大配套费、人防费等规费,待竣工后可由财政对彩臣苑项目进行审核,如有营利,愿上缴给政府‛的报告。市领导给予了‚经研究,同意先缴80万,其余缓缴,待竣工验收后由财政结算‛的批示。后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向原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缴纳土地出让金683381元。后启东市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002年2月5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际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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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号楼底层为商业门面,楼上为住宅。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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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号楼为住宅。

因当时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属国有企业,销售收益全部归集体所有,当时彩臣二村旧城改造(现彩臣二村58号楼,人民中路293号、人民中路259号)门面销售价格约为4000元/平方米,住宅的销售价格1300元/平方米,彩臣二村一期门面对外的销售价格约为4000元/平方米,住宅销售价格约为1340元/平方米,彩臣二村二期门面对外的销售价格约为4000元/平方米,住宅销售价格约为1390元/平方米。现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视同为国有出让土地办理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彩臣二村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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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楼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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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号楼、人民中路259号楼及人民中路293号楼底层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楼上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彩臣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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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号楼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02月13日(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启土出(2001)第2号])起算。

二、彩臣二村7

2、73幢

彩臣二村7

2、73幢(原彩臣苑

1、2号楼)是由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于1995年所开发建设.1995年6月16日,原启东市计划委员会(启计基(1995)第91号)同意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建造彩臣

1、2号商住楼(现彩臣二村7

2、73幢),建筑面积6000㎡。1995年7月,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95044)及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049),1995年8月14日,原启东市土地管理局与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面积为1666.67平方米。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现实际情况为商住混合,底层为商业,楼上为住宅。

鉴于该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且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为国有企业,销售收益全部归集体所有,并且有关部门均批准其建商住楼6000平方米,门面销售价格约为4000元/平方米,楼上住宅销售价格约为1300元/平方米左右,故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视同为国有出让土地办理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楼下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楼上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日期(1995年8月14日)起算。

三、长龙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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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号楼

长龙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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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号楼总用地面积7097.1㎡, 2002年11月11日,长龙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启国用[2002])字第0372号),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其中5225.1㎡为出让土地,1872㎡为划拨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共建了五幢房屋,安置符合农民联建条件的农户34户。后来计经委同意调整该项目安置拆迁户14户,建筑面积2308平方米,其余20户在长龙街、长龙苑安置(详见城北村联户建房明细)。后该项目安置拆迁户14户长龙公司作出了异地安置方案,安置明细见原安置在长龙东街人员现安置地段明细表(2011年2月22日)。2002年7月16日,《启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8次会议纪要中明确‚允许城北村把农民联建房面积以外的房屋作为商品房销售‛,‚会议要求市建设部门对城北村农民联建房中的非农民联建面积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面积,城北村把应交的规费足额上缴财政;同时还要把联建房中作为商品房销售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足额上交财政。‛2004年5月8日,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中也明确联建房中商品房销售利润用于城北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议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给予该村50万元的补贴,还有缺口部分由城北村在以后的商品房开发销售中自行解决‛,市领导原则同意该请示。2001年8月6日,长龙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启建规工(2001)字第031号副本)。2001年9月20日,长龙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价格许可(启价房预2001.3号)。2002年8月2日,长龙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2字021号),业主均已办理了房产证。

因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经汇龙镇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该宗地为长龙公司改制前所建设开发,现补办手续的主体已改制 。现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底层门面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调整为40年;楼上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11月11日(土地证登记日期)起算。

四、长龙苑1-12号

长龙苑是由长龙公司在1998年开始开发建设,实际总用地面23639.5平方米,共建13幢住宅楼(长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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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号楼)。1998年6月2日,原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根据启计固(1998)第37号文立项,同意按核定的平面红线所示范围征用汇龙镇城北村二组城镇村庄用地35.01亩(23340平方米),给原启东市长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使用。后原启东市长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手续。1998年6月,该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为35.01亩,编号:98010)。1999年8月,启东市长龙项目开发责任公司分别取得了长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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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号楼的启东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99100、9910

1、99102)。1998年8月、2000年1月,长龙公司分别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98-18,启房销200008号),销售长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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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号楼。长龙苑7-1号楼未查有相关建设手续和销售手续。其中有三幢楼超出所征用土地面积,8号楼超出2平方米;10号楼超出95平方米,12号楼超出121平方米,超出的用地为2000年时出让给原启东市长龙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的住宅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以上房产业主均已办理了房产证。 因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经汇龙镇人民政府批准改制,其销售价格约为1100元/平方米,该宗地为长龙公司改制前所开发建设,现补办手续的主体已改制。所超土地为国有土地,实际用地面积为23639.5平方米。现建议将该宗土地视为国有出让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商品房分割登记手续,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8年6月2日(启土建征[1998]第11号)起算。

五、华联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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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号楼

2000年4月5日,启东市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基建立项的批复](启计经投(2000)27号)同意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改造建商品房15000平方米,同年,鑫磊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年7月26日,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启土建出[2000]第63号)同意将位于汇龙镇纺工小区北区范围国有土地1.0845公顷出让给鑫磊公司使用,后鑫磊公司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2001年2月21日,鑫磊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启房预售证200108号),预售总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纺工小区1-6号楼)。现房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约为1200元/平方米左右。购房户都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因启东市鑫磊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8日经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批准改制,该宗地是企业改制前所开发建设,现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7月26日起算。

七、新联综合楼

1997年3月20日,原江苏省启东吕四港港口开发区管委会[启开管(1997)18号]同意原启东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建造综合楼,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1997年3月28日,原启东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为建综合楼征用汇龙镇新联村土地3620平方米[启土开征(1997)21号]。1997年,原启东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分别取得了启东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97107),启东市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97061),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97)建字061号]。1997年11月12日,原启东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办理了商品房销售手续(编号:97-22号),销售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幢综合楼现底层为商业,二层以上为住宅。上述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现住户要求办理土地证。

因原启东市新联经济有限公司是新联村村属企业,1997年新联村划归开发区,开发区为扶持村级经济故建该幢综合楼,销售收益归集体所有,门面销售价格约为1000-1380元/平方米,住宅的销售价格约为600-900元/平方米。现建议按现状分摊,底层分摊土地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楼上分摊土地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11月12日(办理销售手续之日)起算。

八、新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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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号楼

1995年,原汇龙镇镇属企业启东市振华公司在新联村地段(航道站西侧及横河南侧)开发建设四幢住宅楼(新联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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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号楼)。1997年8月14日,原启东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启东市振华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违章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讨论,会议同意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等各项手续。1997年9月19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通地征补县(1997)第31号]同意按红线图所示范围征用汇龙镇新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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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组土地17.4亩,同意该地块由新联村按总平方案实施住宅楼工程建设。1997年9月12日,启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0800平方米。后新联村又根据计委1997年8月14日会议纪要补办了商品房销售手续。该宗地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因振华公司是当时的汇龙镇政府实行的厂村合并体制下的企业,销售价格约为1080元/平方米。故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住宅用地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10月22日(办理销售手续之日)起算。

九、电工总厂商住楼

1996年1月12日,原启东市计划委员会同意成立金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公司隶属启东市电工总厂。房屋建成销售后公司自动撤销[启计基(1996)第5号]。同日,同意金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建造商住楼2600平方米,一层营业,二层办公,三至六层住宅[启计基(1996)第6号]。1996年1月4日,原启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启东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96002)。1996年4月30日,原启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启东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6028)。1996年8月2日,原启东市土地管理局与原启东市电工总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用途为商住综合。后原启东市电工总厂和金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96年8月6日,原启东市金龙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手续,预销售价格商业为4500元/平方米,住宅为1300元/平方米。

因启东市电工总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金龙项目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是启东市电工总厂的下属企业,且电工总厂和金龙公司均已吊销,同时实际门面销售价格约为3300元/平方米,住宅销售价格约为1100元/平方米。故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6年08月02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十、幸福二村64-74号楼

幸福二村是由启东市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建设,共建房屋12幢,幸福二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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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号楼及公建房一幢。1997年12月25日,启东市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启东市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998年3月9日,原启东市计划会员会[启计固(1998)第13号]同意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幸福二村西侧、人民医院北侧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房及配套公建20000平方米。1998年3月23日,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又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98003)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启地许字(1998)第017号]。1998年8月27日,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与启东市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为1144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实际用地面积14937平方米。后启东市房地产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中幸福二村6

8、72号楼超出用地范围,68号楼超出面积为626平方米,72号楼超出面积为179平方米。1999年底层门面的销售价格约为1500元/平方米。

因当时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1995年7月28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0次)和《关于汇龙镇菜园村、城河村(部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通知》的精神,该地块在建设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幸福二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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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号楼和67号楼二层以上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8年08月27日至2068年8月26日止。幸福二村67号楼底层及公建房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1998年08月27日至2038年8月26日止。

二、长龙二村

19、27号楼

长龙二村

19、27号楼是由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长龙二村的总体规划所建设。2003年4月17日,原启东市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启计经投[2003]68号)同意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汇龙镇城北村第九村民组建农民联建房6300平方米。2003年5月9日,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联建房

19、27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启建规工[2003]第017号副本)。2003年7月20日,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长龙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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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启房预售证第200309号)。长龙二村

19、27号楼未办理征地手续,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

因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经汇龙镇人民政府批准改制,当时长龙二村

19、27号楼销售已达尾声,改制工作盘存时,该两幢楼纳入库存商品,属改制资产,故建议将该宗土地视为国有出让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分摊土地面积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2003年7月20日(取得销售许可证之日)起算。

四、城河建都花苑

城河建都花苑是由原启东市建都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共建商品房9幢,房屋面积共33160平方米(其中住宅190套、门面19间),用地面积约为22921.2平方米。

1998年4月12日,开发区管委会、建都公司和城河村协商开发房地产,约定‚房产分三期开发,土地分三次征地,土地200元/平方米,扣除土地拆迁成本后按15元/平方米收取‛。1998年4月30日,吕四港港口开发区管委会(启开管[1998]20号)同意启东市建都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城河住宅小区,分三期实施,第一期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第二期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第三期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1998年9月3日,原启东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与原启东市建都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启土开出字(1998)第2号),土地面积为657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出让金以15元/平方米收取。2001年11月8日,建都房产公司向国土局申请补办25亩土地的用地,国土局对建都公司申请作出了‚请开发区国土局具体与我局联系补办事宜‛的批示。2001年12月4日,国土局对建都房产公司‚未批先用25亩土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02年3月13日,国土局对建都房产公司申请补办手续签署了‚经研究,该宗地按91元/平方米计缴土地收益,总额为151.28万元‛的意见,但开发区管委会在2002年4月25日签署了‚经研究,同意该宗地土地收益金确定为15元/平方米‛的意见。2002年4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向建都房地产公司发出了交款通知‚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请按15元/平方米向开发区财政局交纳土地出让金计24.936万元(16624平方米﹡15元/平方米)。‛同日建都房产公司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4.936万元。

城河建都花苑1号楼至9号楼是原启东市建都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立项[启开管(1998)20号、启开管(1998)21号],建设局于1998至1999年先后对每幢房屋核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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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131)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99)房销售证第17号、(启)房销售证第0003号、(启)房销售证第0009号]。启东市建都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9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该块地块上的房屋已分别于1999年11月19日、2000年3月16日和2000年10月13日办理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16624平方米土地当时由于没有用地指标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已按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1996年8月10日国土局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与土管局工作衔接的具体操作办法》,‚土地出让方案由开发区向市政府报批。出让合同签订过程中,土管局凭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出让合同申报表上的签字予以签字盖章。‛,‚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有关税费的测算和征收,并负责文件的草拟、审核、签发、打印、土管局以‘启土开征’、‘启土开拨’、‘启土开让’设置文号,凭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的签字予以盖章‛。根据1995年7月28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0次)和《关于汇龙镇菜园村、城河村(部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通知》的精神,该地块在建设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建议将该宗土地视为国有出让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城河建都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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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号楼分摊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68年11月3日;门面房分摊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终止日期为2038年11月3日。

四、长江新村

长江新村82-93号楼是由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所开发建设,共建商品房13幢,包括长江新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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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93号楼及长江新村长新巷公建房。

1998年,启东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长江新村西侧,其中商品房24000平方米,小型公建1180平方米[启计固(1998)14号],同意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改造启东长途车站生活区,建造商品房4200平方米[启计固(1998)57号]。1998年年底,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分别取得2515平方米和1971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原于1998年12月10日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登记用途为住宅,终止日期至2068年12月29日止。该宗地长新巷公建房实际用途为商业门面,销售价格约为1000元/平方米,当时长江新村的住宅销售价格约为 元/平方米。

因当时原启东市房屋开发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故建议将该宗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现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长江新村8

2、8

3、8

4、8

5、8

6、8

7、8

8、8

9、90、9

1、9

2、93号楼分摊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68年12月29日;长兴巷门面房分摊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终止日期为2038年12月29日。

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程序

工业用地分割登记

分割登记办法

房产分割所需材料

房产证分割所需资料

商品房初始登记

土地分割登记申请

广西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天津商品房预售登记

商品房分割登记所需材料
《商品房分割登记所需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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