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我校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利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科技开发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乡(镇)以外滞留一昼夜以上的外来人员,流动人员又称为暂住人员,包括:

(一)各驻校建筑工程施工队、房屋装修工程队的民工;

(二)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

(三)非学历短期培训和进修的人员;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设点经商、服务和联营办企业的人员;

(五)校内住户雇用的保姆及其他原因住在教职工宿舍的人员;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入住校内(而户口是异地)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凡有流动人员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先申报后用人的制度,即由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户政办合署)审查,经人事处审批之后,用工单位方能使用的原则,并按规定办理《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和《广州市IC卡暂住证》。用工单位必须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各用工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负责如下工作:

(一)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本规定的有关手续;

(三)在外来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

(四)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五)协助公安和学校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第五条 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

(一)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二)帮助外来人员申领暂住证或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

(四)收取外来人员有关治安管理的费用;

(五)指导外来人员中治保小组和治保员开展工作;

(六)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七)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本校各单位聘用外来人员(经劳动部门及劳务市场招收除外)必须有我校一名在编教职工担保,每人交纳200元保证金。离校时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事故责任者,如数退还。

第八条 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不得凭外来人员的相互介绍而招收外来人员;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再接纳聘用此类外来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短(培)训班、学历班,凡在校内上课、住宿为期三个月以内的,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登记盖章后,送保卫处备案;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到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住在教职工家属宿舍的流动人员,属经商、做工的需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和《南方医科大学临时出入证》,属做保姆、探亲、访友或求医的,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入住在校内宾馆、招待所的,按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管理,居住半年以上人员要造册报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外单位临时来校参加会议、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治安管理,并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第十四条 来校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入校后应向校计生委如实报告自己的婚姻生育情况。

第四章 守 则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严禁“黄、赌、毒”行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等;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十九条 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或用工单位(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体)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至100元。

1、外来人员来校二周后,仍未按本条例办理有关手续的;

2、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3、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

4、私自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5、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追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5倍罚款。

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校内以往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本《规定》中与国家法规不相符合的条款即停止实施,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回执

南方医科大学校史校史

南方医科大学教学大纲

南方医科大学复试

外来人员规定

治安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社会实践

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