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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参观考察管理制度》(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5: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外出参观考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员工外出参观、考察或学习管理,规范参观、考察或学习管理体系、流程及相关标准,促进员工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单位、各项目的员工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研讨及观摩等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管理。

第二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

各单位、项目、各部门、公司总经办、公司人资部、公司行政部、各财务部及各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项目

1、负责根据需要,提出本部门员工培训、参观、考察等外出事项申请并将其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费用;

2.负责外出事项的组织实施与活动后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

1.负责部门内外出人员的推荐工作; 2.负责督促外出人员外出费用核销工作;

3.负责部门内的外出人员离职的,外出费用承担的核定工作; 4.负责部门内人员外出期间的工作安排与落实工作; 5.负责对部门内员工《外出免责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总经办

- 1负责外出事项活动与费用的批准工作。 第四条 参观考察等类别但不限于

(一)公司委派员工参加各类研讨会、展览会等;

(二)公司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等;

(三)带有福利、奖励性质的旅游、观摩、学习活动。 第五条 外出参观考察资格

(一)在公司连续就职一年以上,并且有长期在公司服务的意愿;

(二)上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在良好以上的;

(三)在上年度工作中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根据公司的人才储备计划被列为公司储备人才的。 第六条 以下条件之一者,不允许外出参观考察

(一)在公司就职不满一年的;

(二)上一年绩效考核评分连续不合格或以下的;

(三)上年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或被记过等处罚的;

(四)有离职意向或倾向的。 第七条 外出参观考察等申请

(一)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二)由公司级各业务副总依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

(三)由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依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

(四)由各部门负责人依据各部门业务需要提出申请; 第八条 外出参观考察等审批流程

- 3外出研讨、展览的,由分管副总负责针对每次参加的研讨、展览的内容,对其参加人员提出参加的目的、参加后的学习心得交流及相关要求等,包括对外出人员的安全要求;

(三)福利、奖励性质外出的

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外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目的、计划及相关要求,包括对外出人员的安全要求等;并指定外出活动的领队或负责人,确保完成活动的人身安全。

(四)外出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协议》签订

外出人员要求一律签订《外出参观考察协议》,否则不予申报,《外出参观考察协议》的签订由各单位、项目或公司行政部负责,要求约定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事项、额外承担费用事项、免责事项等。

第十条 外出期间工作安排

(一)经批准的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奖励等性质的外出人员,外出期间,要求原则上将工作临时委托其部门内或相关部门人员代为管理;

1.已确定临时委托管理人的,要求将其名单公布大家,以方便工作沟通与延续;

2.部门经理或主管外出,本人无法安排出内部人员临时代理的,由分管副总负责直接安排落实临时代理人员,并负责告知部门人员大家,其代理管理工作。

(二)特殊情况的,各外出人员外出期间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安排、落实并指导相关工作;

- 5相关费用预算批复、公司内《差旅费管理制度》中相关标准规定等给予外出活动资金申请的审核及核销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外出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参加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后不满一年离职的员工;

(二)参加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后一年内,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或被记过等处罚的员工;

(三)参加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后一年内,绩效考核评分连续3个月合格或以下的;

(四)外出人员外出期间,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或公司利益受损的,其发生的费用及赔偿损失由外出人员自行承担,包括电话费、交通费等;

(五)因外出人员不服从外出纪律要求,造成的安全费用支出,其发生费用全部由外出个人自行承担;

(六)外出活动中,如发生个人承担事项的,分别由所在单位、项目的人资部、行政部负责统计上报,人资部负责统计上报外出费用支出,行政部负责统计外出安全责任及相关赔偿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外出期间责任与义务

(一)外出参观、考察人员,要求外出期间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以达到参观、考察等的目标要求,必须掌握技术要点,并认真详细的做好记录。

- 7人员作为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其它同事,讲习的时间和参加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要求总办负责将各单位、项目、部门归档的参观考察资料登记造册管理。

(五)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并各单位、项目、部门制定外出后工作改进与提高的实施计划时间节点,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责任人,如本部门发生外出参观、考察等事项的,就本制度中相关责任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外出事项发生后的年度内不少于2次;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就本制度中相关责任工作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年度内不少于2次;

(三)各财务部负责人就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资金与核销事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管理,如发生外出事项的,要求每月不少于1次,直至核销完成为止;

(四)审计部就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财务的资金与核销事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检查管理,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

(五)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本单位、项目发生外出参观、考察等事项的,就本制度中相关责任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外出事项发生后的年度内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处罚处理

(一)本着谁监督、审计检查,谁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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