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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我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

第二章对咨询、认证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必须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各地、州、市环保局对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咨询、认证机构检查其是否具有经自治区环保局审核的《新疆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登记表》。

第五条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正式签订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前,须将咨询项目名称、咨询机构参加咨询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副本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备案。

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所在地、州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咨询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自治区环保局或环认委投诉,自治区环保局将取消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在我区开展认证工作的资格,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为保证自治区环保局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须在企业认证时邀请认证企业所在地环保局及自治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以正常公务活动的身份,参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环保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专业委员会,协助自治区环保局及所在地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九条环保部门参加认证的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代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认委的有关规定和各认证机构的章程对认证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二、及时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要求及环境保护政策信息传达至各认证机构,指导各认证机构制定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机构认证方针和规范。

三、将各认证机构违反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及环认委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环认委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活动过程中须遵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济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

第十一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登记过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必须提交具法定资格的地州以上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供该组织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出具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申请认证的组织,各地环保局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将终止申请认证组织的咨询、认证工作,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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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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