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孙某2013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3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13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 金丽华)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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