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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许经营权解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单一的经营资源的许可并不构成特许经营,还必须有统一的经营模式。“品牌、商号、企业形象、商业秘密”等都可视为其他经营资源。但必须能够提供权力机关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特许人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专利及其他经营资源,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审查或核准,并取得注册商标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才能作为经营资源。

一般来说,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下特征:(1)特许经营包括权利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长期持续性合作关系。国外把它称作商业联姻。由于互不隶属、本不熟悉的两个独立主体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诉讼都是无法绝对避免的。所以,客户纠纷的处理对于每个特许人都是一项十分关键而又重要的工作。(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外部经营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说,“两店一年”是作为特许人的最基本的硬性要求。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由此可见,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备案,也是法律规定的必备要求。 对于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来说,“拥有经营资源”是实体性要求,“两店一年”是强制性要求,“合同备案”是程序性规定。当然,“经营资源”并不限于注册商标、专利、商号等内容,但形式必须要符合中国法的规定;“两店一年”中的“两店”可以在中国境内,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店,如果在境外则需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合同备案”则是中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程序性要求,虽然不进行备案未必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可能会因为合规问题遭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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