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材料
1、医院出生,未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提交的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票据;未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被盗、严重破损等情况需补发的,持如下证明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依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原《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同时登报废止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原版报纸。
3、对于家庭出生的孩子,申请提交的材料:
接生人员当时接生情况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报告;村、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接生人员身份证明。
另父母亲以外的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母亲代办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示:已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禁止变更姓名等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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