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三、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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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申请后,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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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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