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涉枪类犯罪13件14人。本文结合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典型涉枪类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案件特点
(一)涉案枪支以仿真枪为主。其中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制手枪、猎枪和其它火药枪。
(二)犯罪目的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售卖牟利、使用防身、收藏爱好等方面。如犯罪嫌疑人程某伙同他人,非法改造发令枪,期间程某分两次将4支改造后的发令枪卖给河北省一小商品市场摊贩赵某,案发后从程某处起获该种枪支13支。如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李某枪支爱好者,从2008年至2011年间其基于“收藏、鉴赏”的目的先后购买了9支仿真枪。
(三)持有枪支并用于作案案件危害性严重。嫌疑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基础上进行作案,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如犯罪嫌疑人郑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2010年12月27日18时许,郑某为报复李某,伙同他人将李某所开公司的玻璃门及公司内设施砸毁,在与李某等人发生械斗过程中,郑某使用携带的自制手枪向对方开枪射击2次,但未遂。
(四)通过互联网买卖枪支现象突出。通过网络购买枪支的方式主要有二类,一类是通过淘宝网等在网上商铺购买,如2010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淘宝网某商铺购买仿真枪两支;另一类是利用网上论坛、聊天工具发布购枪、卖枪信息,私下联系购买。如犯罪嫌疑人蔡某于2009至2011年间,通过QQ与卖家联系,先后购买仿真枪9支。
(五)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劣迹,北京籍居多。
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持枪类犯罪中,许多嫌疑人基于兴趣爱好而购买收藏仿真枪,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反映出对枪支管理问题的社会宣传教育在普及性和深入性上存有不足。
(二)枪支多为“地下”交易。上述案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买卖、流转枪支:一是通过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暗中交易;二是通过网络邮购,部分网站对用户网上交易的监管不足,致使网络成为仿真枪交易的重要媒介;三是嫌疑人通过熟人关系私下进行枪支买卖、赠与、出借等活动。
(三)物流、快递公司对承运物品审查不严或疏于审查为不法分子买枪卖枪提供了便利。在网络购枪案中,嫌疑人通过网上交易后,均能顺利通过物流、快递公司收到所购仿真
枪支,快递公司为经济利益放松对承运物品的审查在客观上对涉枪类犯罪提供了帮助。如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姜某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向其网友刘某贩卖双管猎枪一支,并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该猎枪托运给刘某。
三、对策建议
(一)对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加强监管。加强对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易进行地下枪支买卖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做好涉枪情报信息的搜集处理,对有前科劣迹人员特别是具有涉枪类犯罪前科人员的加强管控。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上交易活动。利用技术手段对各类聊天网站和交易网站进行监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控网络购销途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等流通行业的监管。严格规范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对邮寄物品的查验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断枪支等违法物品流通的渠道。
(四)加强枪支管理的社会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普及涉枪政策法规,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对涉枪犯罪的综合治理。
(五)加大对涉枪案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案件中,应当将查清涉案枪支和弹药的来源、打掉贩运网络和制贩窝点作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控制涉枪类犯罪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