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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4 10:29: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立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养老保险具有资金规模大、计划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的重点工作。

1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及效果

目前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大多局限在宏观领域,如探讨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若干规律,实现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以及探讨全球社会养老保障发展趋势,这对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尝试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引入到微观层面如养老基金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养老资金的运行机制等研究,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国内进一步从微观上研究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基础性,不可缺少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制度自20 世纪50 年代建立以来, 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05年12 月, 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放力度、范围、计发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办法, 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让养老金与物价变动挂钩方面提出了实质性的举措,被称为“新制度”。但是, 该制度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隐含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巨额隐性负债如何偿还; 二是如何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三是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企业退休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等问题。

在各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 我国2009 年开始全面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每年1800 元的低保平均水平, 而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还会不断提高。新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包括三个要点: 一是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 能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二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降低农民参保门槛, 提高保障水平。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 降低门槛,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以政府投资为主, 低水平起步, 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三是坚持政府统一管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 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 参保人员预期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可与农村低保水平衔接。

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就有一个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

2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1现行制度缺陷要求深化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1.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缴费基数与领取基数的问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基金运作状况,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目前,不管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严重的地区,还是收支有结余的地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跑、冒、滴、漏现象,主要表现在缴费基数不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就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参保职工个人一般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实,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情况看,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意义认识明确,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自觉为职工参保。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交纳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回避缴费义务,漏报、瞒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1.2“统账结合”制度运行中的个人空账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模式转轨。“统账结合”模式中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依然保持现收现付制。从养老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成份转轨,都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前参保人员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也就没有相应的基金积累,但是,他们在以前的现收现付制下又已经积累了未来的养老金权益。这意味着在转轨过程中这部分养老金权益,即原制度下的全部或部分隐性债务将变得显性化。转轨时刻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实质上就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原则上,国家要想办法筹措资金来解决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

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国家承认参保人员在改革前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但是,无论是国务院1997 年26 号文件, 还是后来的国务院2005 年38 号文都规定这部分养老金权益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是想利用新加入者的缴费来偿还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转轨成本。改革后,各地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借助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不断透支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5 年底,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8000 亿元。如果个人账户“空账”规模持续扩大,那么,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必将以失败告终。为了应对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2005 年38 号文件规定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提高到20 % ,并且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加强了缴费和养老金收益之间的联系。如果这些措施能够使社会统筹基金在未来年份收大于支,那么,目前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就不会继续扩大下去,个人账户“空账”就变成一个存量概念。8000 亿的空账规模分摊在未来年份逐步解决应该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对未来年份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将有助于我们分析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变化趋势,理顺改革思路。

2.1.3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

企业职工退休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之间,由于是两套体制,所以衔接相当困难,在一个时期内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从2005年开始,中央连续七年提高了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仍然能听到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存在意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要统一建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攀比。这在国际上已有先例,美国和日本均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了类似改革,最近还有一些欧洲国家,都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目前看来效果比较好。 2.1.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及基金监管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保障,并且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顺利进行的保障。老龄化的到来给我们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更多的关注,毫无疑问,监管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挤占挪用等违法现象、监管模式混杂不清、监管立法不健全且过分依赖行政监管、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责不清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对于法律法规,政府行政监管行为,监管独立体系等还没有形成一个可以依靠和有所所建树的循环体系,能够对于监管形成合力。

2.2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 2.2.1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基金积累的需要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体系还是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但是随着2010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通过,我国的立法机构会逐渐的完善。另外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模式上会对监管部门的独

3 立性会逐渐的体现出来。改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提高基金投资效益,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提前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其“稳压器”、“调节器”、“减震器”的作用,是我们当前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2.2.2维护社会公正,“一体化”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制度。不仅可以为人民生活一视同仁地公平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覆盖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这两项制度建设,可以把公共资源更多地向他们倾斜,更好地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3.1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政府责任和基本国情考虑,提出了12字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既是建立健全这两项制度的基本思路,也是工作要求。

3.1.1.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中国未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应当是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在内的三层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路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1)完善城镇保障制度与探索农村保障制度相结合,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为主向城乡居民的重大转变。在城镇,继续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注意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城镇没有参保的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工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总之,要把全部从业人员和居民逐步纳入覆盖范围,做到城乡各类人群都有制度上的安排,实现制度全覆盖,工作上可以逐步推进。注意把握城乡统筹不是城乡统—,城乡居民在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上应有所区别。

(2)制度建设与管理监督相结合,形成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坚持责权利相统

一、精减高效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切实纠正重制度轻落实、重政策轻管理、重资金轻服务等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要贯穿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不能有特殊和例外,使社会保险基金成为“阳光基金”、放心基金。

(3)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立足当前,

4 坚持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加强扩面征缴工作,着力解决待遇差距过大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眼长远,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建立转制成本的财政清偿机制。通过明确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持基金长期平衡,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4)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构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改变目前主要依靠基本保险、保障形式单一的局面,按照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愿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加强监管的原则,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支持发展商业保险,提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

(5)改革探索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将养老保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应总结20多年的改革实践,把成熟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条例、基金监督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配套法规,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使养老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可靠的保证。

(6)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提供智力支持。理论和战略研究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科学的理论能够增强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的.战略能明确目标和方向。要总结我国社会保障的生动实践,充分认识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社会保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实现社会保障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和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的实践。要在认真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条件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通过理论和战略研究,解决制约社会保障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

3.1.2.深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是保基本。就是要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免除贫困为政策目标,使保障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城乡居民均等享有的、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与能满足参保人个性化需求的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并建立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缴费补贴和待遇调整机制,使全体国民生活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

二是广覆盖。就是要调动单位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明确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设计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模式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尽最大可能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普惠、可靠的公共保障服务,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是有弹性。就是要在人人能享有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分级、分类定额补贴的激励机制与参保最低缴费相结合的约束机制,建立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群体、不同个人能力特点和个性化需求的可选择、有效率、精细化的保障制度,使制度既可根据每个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家庭结构、整个人

5 生的不同的生命周期来进行相应地匹配和安排,又能适应人口、经济、社会的可能变革。

四是能转移。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通过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制度模式和新型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维护参保人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五是可持续。就是要在缴费阶段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在基金投资管理阶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在待遇给付阶段建立财政供给约束型的待遇调整机制,全过程建立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

3.2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3.2.1、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以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精算平衡原则和预期领取标准测算并公布,可确定不同的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和需求,选择相应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临时居住地缴费,可选择按年、季、月缴费或补缴,也可一次性大额缴纳。缴费有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进行代缴。

3.2.2、合理确定补助、补贴的标准与方式

村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其财力对其参保人实行定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计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对参保人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的补贴,参保补贴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储备调剂帐户,主要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3.2.3、合理确定保险费收缴方式

在自愿的前提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可由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代收,开具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有条件的地区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参保人意愿的缴费方式。具体收缴办法由各地制定。地方各级财政要在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贴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3.2.4、合理确定计息标准和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基金按实际缴费时间和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高于计息标准的收益计入专项调剂金。个人账户基金计息利率按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按照精算平衡原则和平均预期余命,确定计发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的月领取额,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总额除以计发月数。

3.2.5、合理确定领取年龄

原则上,参保人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提前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鼓励推迟领取,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并及时为养老金领取者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3.2.6、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计发标准要根据物价指数定期调整。中央政府负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地方政府负责个人帐户养老金调整。

3.2.7、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章和制度,加强基金的内审稽核、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使用、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同时,要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的素质,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3.2.8、建立基金分层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专户专管,封闭运营。基金在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省、市、县分级管理办法。县级难以保值增值的,应将基金上解到设区市或省级管理;逐步实行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分开,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分开。基金要全部进入经办机构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当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基金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建立基金帐户管理系统,选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帐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规范业务程序,逐步推广和运用新型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发放社会保险卡,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给付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把新型养老保险管理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帐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3.2.9、拓展个人帐户服务和发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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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退保,但允许其在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可以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到期确实无力归还借款的,可以按正常退保处理。创新城乡金融,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用保险证质押贷款的方式,给参保人发放小额贷款,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把帐户做实做活,增强制度吸引力,支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

4、结语

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及部分条件具备的地区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我国实现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指日可待,国内学者应在借鉴国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更多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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