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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00514371郑萍 摘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字:城镇养老保险改革隐性债务政府责任开源节流引言: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不包括港澳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47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4万人。从城乡结构看,城镇人口69079万人,农村人口65656万人,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时代即将结束,中国将步入未富先老的尴尬境地。养老问题也将成为整个社会民生的核心问题,而占整个社会人口大部分的城镇人口的养老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

正文:一,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对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前,只有个别外企,官办企业,民族资本企业自己规定一些零星的保险待遇,而且,操作极不规范。新中国建立以后才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1)新中国建立前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其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劳工医疗,工伤,生育,养老等项目分别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是,受当时国情的影响,整个法令形同虚设。

2)新中国建立后

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在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初创,调整,停滞,重建和发展五个时期。 初创时期(1950—1957),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护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次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年老后获得相应物质帮助的办法。该条例确定了以企业单方付费制为基础的先收现付筹资模式。企业按月缴纳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作为社保基金由企业基层工会管理。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规定: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则可准予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从社会保险金中给付养老金,其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35%—60%,1953年给付比例提高到50%—70%。

调整时期(1958—1966),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寻求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此期间,以建国初期创立的各项基本制度为主要依据,开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项目,改进管理办法,修订不合理的待遇标准。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机关职员的养老保险纳入一个共同的公共的养老保险

计划之中。但是在1958年之后,这一改革因种种原因而被迫中断。

停滞时期(1966—1976),受当时的“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冲击而发生崩溃,社会保障事业处于停滞和倒退之中。

重建时期(1978—199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在不断推进。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发展时期(1992—),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是第一次明确地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从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目标不断迈进。

二,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政策依据。实现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自雇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累积制度模式。同时,由省级政府制定制度细则并管理统筹基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也作出相应的变动。对于企业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及财政补贴等。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方式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具有社会互济性和风险分担功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8%)及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可携带和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资金转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资金需要专业化,市场运作,并建立安全运营和监督机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的养老金支付分为制度新人,制度中人和制度老人三种。

1)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关于“老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三,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养老保险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改革给发展中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希望。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同时也日渐暴露出了它最大的缺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概念。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承诺,如果现收现付体制能够持续下去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但是,当现收现付体制转为部分或完全的积累制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会部分或全部的显性化。

我国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目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中,个人缴费的部分是实的,是真正的基金积累;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于大部分已支付给已退休职工,因此,这部分缴费记录是虚的,仅仅是权益的积累,实际上是“空帐”。由于制度老人和制度中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因而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即隐性债务,也可以说是国家对已退休人员和实行新制度前就业的人员的一笔欠款。但目前这笔欠款主要由企业缴纳高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偿还:一方面,企业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进行储蓄;另一方面,企业又要为已退休的职工支付养老金,替国家偿还职工的养老债。

第二,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地方企业缴费率已高达25%,总缴费率到了30%,但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这就把隐性债务造成的养老金缺口问题加快暴露出来了。历史债务的存在使我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根据世界银行估计,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规模为当年GDP的46%-69%,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的估计则高达GDP的145%。我国养老金方面的历史债务到2004年已达到3.4万亿元以上。

第三,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

1)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转变是必然原因。由于1997年前实行现收现付制,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践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在职职工的缴费积累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用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就成为必然,为此,养老金隐性债务就产生了。

2)部分积累制下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混账管理,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隐性债务产生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该模式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基金制。由于在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转制成本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用“统账”收入支付了转制成本,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资金积累,个人账户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空账”,且“空账”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

3)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覆盖低,个人账户隐性债务加剧。1997年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的目的是为了在这个基金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养老保险收入的再分配。为此一些企业采取了隐报或拖欠等措施逃避应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非国有企业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导致养老金收不抵支,为弥补这些差额必须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隐性债务便加剧了。

4)养老金的需求增长大大超过缴费人数的增长。近几年来,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一直处于绝对增长的状态。缴费人数的增长远远低于退休人员的增长。事实表明,养老保险的基金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支付压力,替代率越大,隐性债务就越高。与此同时,提前退休的现象又进一步加剧了隐性债务危机的严重性。

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解决措施

第一,政府在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的责任。

1)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空间。一方面尽可能将其可动员的经济资源让渡一部分出去,采取措施,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作用侧重于对养老金市场的监管,制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制定养老金经营者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控养老金的投资营运等。

2)培养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在政府将一部分责任空间让渡出来后,就需要有新的主体来承接,继续在政府让出的这部分空间中发挥作用,成为新的责任主体。目前,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一些社会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调节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关系及危机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补充作用。实现政府责任的顺利承接,首先要通过政府授权,推动各种社会组织自行调配各种资源,形成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其次要让非营利等各种社会组织在政府让渡出来的作用空间自主发展,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源掌控能力。第二,养老社会保险系统内开源节流。

1)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在转制成本一定的前提下,统筹基金的扩大能提高养老金付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主要是进一步扩大统筹覆盖面。在当前特定的转制成本下扩大社会统筹覆盖面,无疑会大大减轻公有制企业的负担。对于确实缺乏承受能力的国企,养老保险费的支付可考虑在国有资产处理中享有优先权;而对于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国有制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其利益和保证其发展的基础上,单独确定一个合适的缴费率作为过渡。

2)降低支付水平。首先,降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而且还能抑制提前退休,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留下足够的空间。其次,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总负担就能降低,从而提高统筹基金的隐性养老债务支付能力。最后,对养老基金进行指数化管理。我国养老金管理仍是将养老金按工资进行指数化,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以平均5.7%的速度增长,这就大大增加了与其挂钩的养老金负担。养老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使其保值,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即应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

第三,系统外加强投入。

1)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0%,还大多用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事业。为此,采取的措施有以下方面: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资,这样财政可以腾出一部分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包括建立社会养老补助制度;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从土地有偿使用权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可以在每年新增年财政收入中永久性地纳入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

另外,还可以发行国债和福利彩票为养老保险筹资。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源来看,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这种做法,被认为是解决隐性债务最合理的办法。鉴于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不成功,可以转换思路,如改“国有股减持”,为“国有股转持”,就是在所有的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划入负责老职工的各种社保基金的账户,实现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时再进入市场变现。三是通过发行特种债券进行融资。通过发行特种债券,扩大国债规模来吸收和消化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过重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因此,特种认可债券的偿还应以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和投资收益为财力后盾,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认可债券的兑付承担最终责任,保证认可债券的实际收益至少不低于同期国债券利率,以确保该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余量资金投资增值。

1)投资风险的防范。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原则,要以保值为基本前提,以获取平均水准的资金利润率为目标,在保值的基础上争取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持股机构的董事会报告投资计划和财务报表,审计部门也应对此进行审计监督。另外,选择合适的入市时间、创造入市的基本条件、把握入市资金的规模非常重要。在养老金基金和资本市场发育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时,对其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2)投资渠道的选择。养老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于是养老基金的资产组合也就可以越来越多样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原理,确定了基金资产时间上的组合后,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组合。

结束语:综上所述,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如果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实个人账户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基金投资增值将遇到较大的困难,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将受到严重威胁。为此,既需要国家财政长期给予稳定补偿,同时又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筹资,才能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危机。我国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系统内增收节支,系统外增加投入,完善基金运营体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我国新型养老保险的确立,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重要支撑条件。参考文献:

[1]邓子基 《财政学》2008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燕绥 《社会保障》2011年清华大学出版社

[3]陈志刚 《社会保障导论》2003年湖南大学出版社

[4]陈工 林致远 〈论社会保障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型〉摘自《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年3期

[5]张晶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浅析〉摘自《科学决策(咨询管理)》200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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