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㈠ 所需材料一律提供A4纸复印件一份,并请按顺序排好;
㈡ 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须提供原件以待审核;
㈢ 凡属销户提取的,必须由单位先办理停缴手续;
㈣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负责初审后报送中心办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单位住房和集资建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名(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㈤ 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全额集资建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全额集资建房汇总表》(办理时限为一年)。
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㈤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㈥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时限为一年)。
三、购买二手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房屋买卖契约;
㈤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如借款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申请提取当月或上个月还款凭证(须由贷款发放银行会计专柜出具的凭证);
㈤ 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如所建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六、大修自住住房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办理时限为一年);
㈣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
㈤ 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
注:大修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⑵ 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的材料
一、离休、退休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㈣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三、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失业证、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㈣ 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结算户存折户名、帐号、开户银行名称。
四、户口迁出省外或出国定居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及签证;
㈣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五、调离南宁市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个人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内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
㈣ 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㈤ 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银行帐户。
六、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㈠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㈡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㈢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㈣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㈤ 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