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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7]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

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

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10-9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0]171号【执行日期】:200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0]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

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文号】:粤府办[2002]6号【颁布日期】:2002-1-29 【执行日期】:2002-1-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6号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

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 规定执行。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江西省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偿办法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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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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