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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通知

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做好2014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根据《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萍府发〔2010〕26号)和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以户为单位参保”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原则。城镇居民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都要一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

二、参保时间和地点

1、参保时间:2013年12月1日—2014年3月20日

2、参保地点:

⑴续保和新增居民参保地点:持户口簿和医保卡在社区或村(居)委会办理续保缴费登记和新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⑵中途中断参保的续保地点:持原医保卡和户口簿,到区医疗保险局业务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享受免缴个人缴费的须提供有关免缴待遇享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在2014年3月20日前没有及时参保的,在2014年4月1日起可持户口簿、医保卡等到所属乡(镇、街)经办机构办理。

三、筹资标准

2014年成年人筹资标准暂定为440元/年/人,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暂定为330元/年/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生凭有效证件,按未成年人标准缴费,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乡(镇、街)应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及时召开村(社区)经办会议,在所有村(社区)经办地和居民居住区张贴参保通知,切实做好2014年度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工作。

2、续保时必须认真核对续保名单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人员

类别等信息,有错误的,请务必在表格内更正;核实享受免缴待遇证件的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低保人员提供的低保证上应有年检章,低收入家庭老人和未成年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开具“零”缴费票据给免缴对象;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注明原因。

3、各乡(镇、街)经办机构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将居民医疗保险续保表、2014年3月20日将新增参保表上交到区医保局,便于医保局在系统内及时办理参(续)保手续。

萍乡市湘东区医疗保险管理局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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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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