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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

2013-04-14 22:11:09 来源:上海科技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获得国家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规定,且属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等我区六大重点发展行业的引领型、创新型项目;

(三)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整体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研发公共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

(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论证项目;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划类项目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四)已获得过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前一次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现再次申报的项目;

(五)获得市级其他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七)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

(八)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九)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市级引导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

(三)税收征收关系在黄浦区;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

(二)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等;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即项目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环保等部门意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规划类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⑴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⑵有关认定证书; ⑶成果或专利证书; ⑷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初步评审 第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组成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初审、进度监督、投资稽察、项目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于支持范围等进行预审。

第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评审小组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将拟申请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获支持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稽察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由区发展改革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市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将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收回程序:

(二)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提出撤销该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请示;

(三)市评审小组批复同意撤销支持后,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引导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收回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市级引导资金到账后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严格专款专用;

(四)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并完成推进情况报告,直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五)项目推进过程中,认真配合开展项目投资稽察工作,对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项目完成后,认真配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做好由此导致的市区两级资金收回等工作;

(八)配合市、区两级评审小组的现场调研、抽查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获支持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等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项目在完成后的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日常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进度(包括项目进展、完成时间、与《项目申请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资金使用(即用款范围和用款比例、用款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引导资金对其他投资的带动效应等情况)、效益指标(即财务指标、市场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其他指标等)、产业引导作用(即辐射作用、发展前景、技术提升作用、对产业链和群的带动效应等);

(四)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项目起止时间、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等;

2.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3.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异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5.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验收小组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时,主要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照《项目申请表》,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费开支与项目申请表内容存在差异或资金落实不到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重点检查项目在投资稽察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查阅: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1.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比较分析、账户分析、实地踏勘、查询、调查等。 2.验收小组对项目验收方法采用审查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验收小组对本区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逐个验收。

(三)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应不少于两人,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阅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验收内容提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毕,验收小组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反馈项目单位并报送市评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有权作出限期收回已拨付引导资金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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