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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汽车融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了新《汽车金融 公司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准 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

3-6.1汽车金融公司及其设立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 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 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 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主要出资人是 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汽车金融公 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 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 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 80亿冗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 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 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 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稗中载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 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 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 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规定外,还应当 具备注册资本小低丁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 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 员。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6.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 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年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6.3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年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 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 的其他报表。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 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 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 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 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 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 利等监管措施。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 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 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 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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