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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安分局民警职工

走访慰问制度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对民警职工及其家属的因病因伤住院、父母逝世等情况实施慰问,是体现组织关心、让民警职工得到温暖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全局民警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进民警职工之间互敬互爱、互帮互扶的团队精神,充分落实从优待警相关规定的重要措施。

为规范走访慰问的管理、实施和标准,防止标准各异、多头重复等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民警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视被慰问对象的职级和事由分别由被慰问对象所属部门、政工室和对应的局领导施行。

二、走访慰问的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下列对象遇有病、故、伤等特殊情况时,可由政工室统一组织慰问:

1、在职的正式民警、职工;

2、离退休民警、职工;

3、民警、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4、分局协警人员。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区别不同对象分别实施走访和慰问:

1、民警、职工(含离退休民警、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天灾人祸、因公负伤等情况住院,可统一组织慰问;

2、民警、职工的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住院或遇天灾人祸,可统一组织慰问;

3、分局协警人员因公负伤可比照民警实施慰问;

4、民警、职工的父母逝世,可统一组织慰问。

三、走访慰问经费标准

第五条对民警、职工的慰问经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民警、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住院,赠送的慰问品在200元以内开支;

2、民警、职工的父母逝世,发放300元慰问金;

3、民警、职工、协警人员因公负伤,根据具体情况发放慰问金。

四、走访慰问人员参与规定

第六条参加对民警、职工及其家属的探望慰问活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普通在职民警、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走访慰问,由所属部门实施;

2、对中队长、部门副职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走访

慰问,由政工室和所属部门实施;

3、对部门正职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走访慰问,由分管局领导、政工室实施;

4、对局领导班子成员以上领导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走访慰问,由局长或政委、政工室实施;

5、对离退休老同志、公安遗属的走访慰问,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实施。

五、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对民警、职工的慰问经费标准,可根据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适当调整。

第八条本制度执行中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局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分局政工室,修改权在局长办公会。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走访慰问制度

6、走访慰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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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慰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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