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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议

江山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当前是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阵痛期、社会矛盾凸显期,近三年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诉讼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诸如调解、行政处理等手段方便、快捷高效、成本更低,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既能主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更能有效地化解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我市已初步形成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有效对策进行探讨。

一、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近三年我市每年人民调解的案件数量都达到四五千件。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各级调委会受理案件3461件,调解成功3443件,涉及金额1762万元,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第一道屏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不愿意选择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截止今年9月底,江山法院的各类案件受理量已达到七千多件,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级调解组织存在着政治、经济待遇低、人员变动频繁、调解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新特点;二是我市行业调解机制建设不全,专业调解机构有待加强。1-9月受理的3461件纠纷,大部分以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化 1

解为主,占比79.31%;医调会、交调会、保调会等专业机构调解纠纷只占20.69%;三是法律确立的公平、快速、和谐解纷的体制机制如民商事仲裁很少被运用,全市行政裁决纠纷案件寥寥无几,行政复议案件很少,每年全市只有30件左右。

(二)“大调解”格局尚未真正形成。2013年我市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从一年多的运作情况来看,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相关组织和部门各唱各调、各吹各号的现象比较突出,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

(三)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处理中存在困难。目前有不少矛盾纠纷往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而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仅局限于对个案被动的临时性协调和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包括纠纷预防、分流、过程控制、监督、信息收集与反馈、结果通报、处理机构之间的协调等有机组合、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案件由于不能在纠纷解决流程的各环节合理分布,纷纷涌入法院,最终导致涉法上访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出嫁女”要求保护土地承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如判决支持,涉及到案件执行,其土地已经分给其他村民承包耕种,难以执行。且法院要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得确认其有村民资格,而资格的认定并非法院能够认定。

二、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我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 2

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就我市而言,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纠纷化解主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增强诉讼制度化解纠纷的能力。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能动司法、公证司法和为民司法,忠实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等方式,诉前化解民商事纠纷。继续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探索进行调解或协调处理的新方式。开展“无讼村”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正常上访事件、无诉讼”的“无讼村(社区)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由政府和法院共同主导,引导人民群众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二)进一步发挥非诉讼制度化解纠纷的作用。首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为调解组织选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社情、民俗风情等相关知识,具有一定权威和威望的调解员,并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加强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和调解机制建设。对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原则上应以行业性或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主、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较强,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有关机构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标准、交易惯例和行政规范,应尽量避免轻率作出撤销有关机构处理意见的决定。探索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调解,要求律师每年必须无偿承担规定数量的调解工作。其次,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 3

用。我市属于县级市,目前尚无仲裁委员会,建议建立土地、山林承包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纠纷,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的衔接与互补。一是规范衔接程序。各个调解系统在立足于独立解决问题的同时,遇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时,还应注意吸纳其他系统的调解人员参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的协作配合作用。二是落实衔接制度。通过建立联系指导、情况通报、邀请协助和委托调解、效力衔接、救济途径衔接、群体性事件的防范预警、涉众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联调等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加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今年6月我市被列为“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工作试点县(市),下一步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使司法确认的理念深入民心。

(四)提升“市调处中心”的职级和功能。充分发挥“市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将现有的专业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纳入统一领导,由其负责全市各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协调、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疑难纠纷的调解和联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为“市调处中心”落实固定办公场所、专职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建立矛盾纠纷督查督办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督查督办机制,是对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直接、最有效方法。在督查督办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将有利于研究解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将基层单位矛盾解决情况列入平安江山考核,以促进各单位部门对矛盾源头解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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