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无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本条可取消)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企业或友邻企业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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