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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质检为主要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县各类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程序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 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省州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向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基建计划的审批或初审、转报,负责核准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并指导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管理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州主管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本州工程建设任务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负责。编报本州规划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所属县(乡)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管辖区内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好规划实施中群众的民生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 (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 (乡)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效果负直接责任。协调组织编报本县(乡)规划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省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文件组织协调项目建设,摘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贵任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公示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一条 在玛多县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 项目法人作为给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项目招标人必须将项目招标事项及时与县主管单位衔接,由州、县主管单位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招标方案及时上报省相关工作组。省、州、县主管单位、省各工作组对招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主要程序派员现场跟踪监督。

第三条 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招标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工程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建设单位须填报玛多县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审批表,经批准,与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投标委托书,并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文件。邀请招标的,向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四条 县监察、发改、建设部门对辖区内项目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决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依据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工程施工和设备资料材料采购的招标,可根据年度工程实施的需要,实行委托招标。 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集中统一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案主要包括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列入年度计划文号。

(二) 招标范围及方式。

(三) 招标项目的条件,即初设文件、作业设计、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群众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投入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转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三条 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应实行严格的拨款管理责任制。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程序,及时调度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项目开工后的每月20日前向县发改部门报告工程的形象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县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州发改部门。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凡确定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的,须向原项目投资下达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重新核定资金使用规模和投资计划,否则,增加投资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章 工程检查与验收

第一条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及子项目竣工后,要进行年度验收和子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分州县联合自检、省级和国家验收。

州县联合自检。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及子项目竣工后,由县工作组向州提出验收申请,州工作组组织州县相关部门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分别上报省工作组,申请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省级验收由省各工作组负责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收到州验收报告后,省相关工作组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验收结果和材料报送省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验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申请国家整体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管理落实情况;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完备;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和预期的生态目标;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

第四条 检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文件,批复文件;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建设任务黄网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验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建立各自所管业务范围的档案库,以备今后检查。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监理报告、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等要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条 工程建设主要文件档案必须保存两份以上。对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像、光盘、电子文件等按月整理归档。对带有密级的文件,应随时归档。

第四条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所有档案移交给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章 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质量要求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图纸会审要把图纸上的差错和缺陷进行全面的纠正和补充。

第二条 施工图纸会审应当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及监督人员、物资供应人员、财务人员、预决算人员参加。图纸会审首先由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建筑结构类型及水、暖、电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的选用,建筑材料的性能质量和选用要求,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详细交待,以达到了解设计图纸的意图;

第三条 图纸会审的要点

⑴ 设计图本身各部尺寸、标高是否统一,是否准确无误;

⑵ 建筑图、结构图、设备安装图之间是否碰撞有矛盾;

⑶ 设计图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结构选型及水暖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改进与建议;

⑷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⑸ 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能否达到设计要求;

⑹ 施工现场条件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⑺ 室外各种管线布置(供暖、供水、排水、煤气、供电)是否合理,与总体规划是否一致,与建筑物或地下设施是否有矛盾。 第四条 图纸会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 会审时,建设单位要做好会审记录;

⑵ 会审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设计单位的,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与处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解答;

⑶ 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基建部门整理会审纪要,参加会审的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基建部门盖章、签字,以此做为施工依据;

⑷ 会审纪要要有正式格式,要写明会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明确处理问题完成时间与完成单位,会审纪要作为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定位放线

⑴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下:

① 工程施工准备;

② 组织施工领导机构;

③ 制定工期保证体系;

④ 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⑤ 制定施工方案与施工办法;

⑥ 绘制施工总平面图;

⑦ 制定工程材料与劳动力计划;

⑧ 制定安全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⑨ 制定节约措施和冬雨季施工措施。

⑵ 复核施工放线与定位:

主要是按总平面图位置进行平面控制与高程控制的核测。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如下

⑴ 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⑵ 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会议审纪要、会议决定等;

⑶ 县政府质检部门规定的细节要求。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宏观控制与微观监督检查相结合。

⑴ 宏观控制。就是选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

⑵ 对工程进行微观监督。要求甲方代表切实地深入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突出以预防为主,把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先预防上来,从管理结果到管理因素,从依次检查算总账改为抓施工过程的管理上来。主要控制好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队的工作质量;二是工人操作工序质量。

⑶ 把好材料质量关。严格材料采购、进货、质量检验程序,实行一票否决制。实行“三参与”,即采购材料选货源时,参与看样、取样;参与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参与确定进货前、后,取样作出试验报告。 第八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要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槽,并对地基检查处理。

第九条 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隐蔽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返修,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基建部门重新检查验收。如果施工单位未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自行隐蔽的,建设单位基建部门有权提出检查,其造成的费用及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对于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安装、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与调试,甲方代表必须参加全过程,并签证试验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建筑质量通病要采取防止措施,该漏的就让它畅通,不该漏的决不能漏水。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规范的规定施工。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标准的规定验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组织、人员、经费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勘察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涉及施工、操作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一) 成立玛多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玛多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工程安全的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组织上保证了制度的落实。

(二) 坚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安全值班制度,组织成员轮流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保证工程安全进行。

(三)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州)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

(四)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进行教育安全活动,要求每个职工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一定要戴安全带。认真总结上周安全施工中存放的问题,强调本周重要施工部位安全防护,注意事项,作到安全“警钟长鸣”。

第九条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每半月对工地的施工安全、机械、配电、施工环境、卫生、防尘、劳动保护等全面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处罚。

第十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订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不戴安全帽,酒后上岗,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进场人员处罚,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专业(登高、电工、爆破等)的施工人员应通过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的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航道建设养护工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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