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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六)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七)自然村寨中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联户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二)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三)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四)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道路、水利沟渠、人畜供水与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七)提出近期行动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十一条 对于以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方式进行危房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寨,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第三章 农房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分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民使用。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多数村民的需求。

第十四条 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建房面积户均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

第十五条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片区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已无生产能力的实际,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当减小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一节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农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

第十七条 各地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八条 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进行重建的农村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节 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各县(市、区、特区)和乡(镇)可将本地区的危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每个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三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第二十四条 如需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提出调整进度的方案,上一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度调整方案作出评审,分析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工期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九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三十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一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十五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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